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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参字第0930001648号 发布日期:2004-1-20 执行日期:2004-1-2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30001648号令修正发布第2、4、28条条文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为教育部。 第4条 公益信托之许可及监督,由主管机关为之。但信托财产未达一定金额,且其主要受益范围在单一之直辖市或县(市)者,主管机关得委由该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为许可及监督,并办理本法及本办法所定主管机关应办理事项。 前项一定金额,由主管机关定之。 公益信托之主要受益范围不明或有疑义,不能确定其许可及监督之机关者,得申请主管机关指定之。 第28条 本办法所需书、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修正「教育公益信托许可及监督办法」 台湾当局 台参字第9300016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