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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关于信托基金项目的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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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关于信托基金项目的行动计划


  
  前言
  
  鉴于“政府”要求“教科文组织”协助中国库车“库木吐喇千佛洞保护与修复项目”;
  
  鉴于全体大会授权总干事接受捐赠者的资金,以开展与该组织宗旨、方针和活动相一致的活动;
  
  鉴于按照日本政府与“教科文组织”的一项协定,日本政府将向“教科文组织”提供资金,以使“教科文组织”协助“政府”开展本文附件中所述项目;
  
  因此,“教科文组织”和“政府”在此就以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说明
  
  1.此项目主要目标如下:
  
  1)在一期的基础上,拟订保护工程施工设计;
  
  2)对21、22、79、80洞窟及五连洞窟(69- 73)进行保护与修复;
  
  3)通过教育与培训,加强工作人员的能力;
  
  4)编写项目报告、发表技术报告,继续为保护与修复规划提供支持。
  
  2.有关项目的详细说明包括相应的预算细目见本协议附件。
  
  第二条 “政府”的义务
  
  政府应在本项目框架内根据项目说明和工作计划,以及中国政府提供的约合315,300美元的额外资金,做出一切必要的安排,并在需要时为本项目提供适当的帮助,特别是:
  
  1.继续聘用新疆文物局作为实施本项目的国内总代理,该局在“保护库木吐喇千佛洞专家委员会”的授权下,与“教科文组织”协商,负责管理本项目国内方面的活动;
  
  2.提供开展本项目活动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资料,确保所有项目工作人员,包括中、外双方人员能够接触到中国图书馆或公共机构中的研究资料,并且能够在本项目实施期间进入项目现场;
  
  3.做出一切必要的安排,并在需要时为本项目提供适当的帮助,包括物资设备,项目协助人员以及“教科文组织”援助外的其他后勤、机构和基础设施的帮助;
  
  4.开展本项目说明中所规定的与“政府”职责相关的其它一切工作,并承担其费用;
  
  5.确保按照工作计划开展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三条 “教科文组织”的义务
  
  1.在本项目期间,以及在本协议附件所提出的683,650美元的预算范围内(包括13%的项目协调费),“教科文组织”应:
  
  1)如本协议附件所示,提供所需的材料;
  
  2)为项目实施和监测做好相关的契约性方面的工作安排;
  
  3)为成功地实施本项目提供其它必要的技术和管理后援。
  
  2.上述第一段所述“教科文组织”的援助应服从于日本提供资金的可能性和“教科文组织”全体大会的决定,并应按“教科文组织”规章、规则和程序予以提供。
  
  3.根据本行动计划“政府”未使用的任何“教科文组织”资金,或在本项目完成或结束时尚未用完的资金都应归还给“日本信托基金”。
  
  第四条 仪器、材料和物资
  
  1.根据本行动计划所提供的全部仪器、材料和物资应专门用于本项目的实施。单价超过1,000美元以上的非消耗性仪器应仍属“教科文组织”财产,并应登入“教科文组织”财产清单。本项目结束时,“教科文组织”应与日本政府协商,对转让这些仪器的正式所有权做出决定。其它一切仪器、材料和物资的所有权在其运到项目现场时即被视为已转让给“政府”。
  
  2.“教科文组织”以材料和物资形式提供的援助,“政府”应与“教科文组织”专家协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安排好从入境口岸到项目现场的进口、清关、接收、运输、操作和存放,以及运抵现场后的安全保管、维护、保险和必要的安装、装配和更换,并承担其费用。
  
  第五条 其它条件
  
  1.“教科文组织”的援助不应排除“政府”从联合国其他机构、双边项目或私人基金会接受追加援助。
  
  2.“政府”应向“教科文组织”提供其申请并接受此类援助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信息资料与报告
  
  1.“政府”应向“教科文组织”提供该组织可能提出的有关本项目的信息资料。
  
  2.在不受上述说明限制、“政府”是本项目执行者的情况下,“政府”应提供半年度报告,包括财政说明和本阶段所做的工作以及下一阶段计划开展的工作的详细内容。
  
  3.为了检查与核实有关本项目实施的性质、质量和程度,“政府”应准予“教科文组织”或其指定代表进入项目现场,并能够接触任何相关的财务报告和文件。“政府”应使“教科文组织”能够获得这些财务报告和文件,并在本项目完成或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
  
  第七条 特权与豁免
  
  1.“政府”应对“教科文组织”及其财产、资金和资产,以及代表“教科文组织”提供服务的官员、专家和其他人员采用“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的条款及其附件四,特别是不应限制代表该组织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官员、专家和其他人员(不论其国籍)进入、逗留及离开中国领土的权利。
  2.“政府”保证对实施本项目所需的仪器、材料、物资和各项服务免予征税或征收其它费用。
  
  3.无论“政府”或其有关单位都不应对“教科文组织”转入或转出的资金征收任何商业银行手续费。
  
  4.“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推动本行动计划的活动并向“教科文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代表“教科文组织”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提供必要的设施,以加快、加速本项目的实施。“政府”应特别向他们提供以下权利和设施:
  
  A.迅速发给签证、证件或许可证,不收费用;
  
  B.进入工作现场和一切必要地点的权利;
  
  C.为本项目的正常开展所需的自由行动--无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出入境;
  
  D.最优惠的合法兑换率;
  
  E.与本行动计划有关的仪器、材料和物资进出口所需要的许可证,以及随后的出口许可证;
  
  F.“教科文组织”官员或代表“教科文组织”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所属的和个人所用或所消耗的财产之进口所需的许可证,以及这些财产随后出口所需的许可证。
  
  5.“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可能向“教科文组织”及其财产、人员或代表“教科文组织”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提出的索赔要求,并且在因开展本行动计划的活动而造成任何索赔或债务的情况下,“政府”应使“教科文组织”及其财产、人员和代表“教科文组织”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不受损害,除非“教科文组织”和“政府”同意这种索赔或债务是由于这些人员的疏忽行为或故意渎职而造成的。
  
  第八条 最后条款1.本行动计划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本计划经“教科文组织”和“政府”的书面同意,可予以修改。签字双方应对另一方提出的本行动计划修改建议给予充分和满意的考虑。
  
  2.经“教科文组织”或“政府”书面通知对方,可以终止本行动计划。只要此类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在终止前根据本行动计划本着善意所造成的债务方面的义务,在收到这类通知90天后应终止本行动计划。
  
  3.根据本行动计划由“教科文组织”和“政府”所承担的义务应超越本行动计划的失效期和终止期,以使“教科文组织”的人员、资金和财产得以有序地撤出,并使双方结清账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
  
  国家文物局代表                     代表
  
  张柏                          青岛泰之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关于信托基金项目的行动计划


  
  前言
  
  鉴于“政府”要求“教科文组织”协助中国库车“库木吐喇千佛洞保护与修复项目”;
  
  鉴于全体大会授权总干事接受捐赠者的资金,以开展与该组织宗旨、方针和活动相一致的活动;
  
  鉴于按照日本政府与“教科文组织”的一项协定,日本政府将向“教科文组织”提供资金,以使“教科文组织”协助“政府”开展本文附件中所述项目;
  
  因此,“教科文组织”和“政府”在此就以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说明
  
  1.此项目主要目标如下:
  
  1)在一期的基础上,拟订保护工程施工设计;
  
  2)对21、22、79、80洞窟及五连洞窟(69- 73)进行保护与修复;
  
  3)通过教育与培训,加强工作人员的能力;
  
  4)编写项目报告、发表技术报告,继续为保护与修复规划提供支持。
  
  2.有关项目的详细说明包括相应的预算细目见本协议附件。
  
  第二条 “政府”的义务
  
  政府应在本项目框架内根据项目说明和工作计划,以及中国政府提供的约合315,300美元的额外资金,做出一切必要的安排,并在需要时为本项目提供适当的帮助,特别是:
  
  1.继续聘用新疆文物局作为实施本项目的国内总代理,该局在“保护库木吐喇千佛洞专家委员会”的授权下,与“教科文组织”协商,负责管理本项目国内方面的活动;
  
  2.提供开展本项目活动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资料,确保所有项目工作人员,包括中、外双方人员能够接触到中国图书馆或公共机构中的研究资料,并且能够在本项目实施期间进入项目现场;
  
  3.做出一切必要的安排,并在需要时为本项目提供适当的帮助,包括物资设备,项目协助人员以及“教科文组织”援助外的其他后勤、机构和基础设施的帮助;
  
  4.开展本项目说明中所规定的与“政府”职责相关的其它一切工作,并承担其费用;
  
  5.确保按照工作计划开展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三条 “教科文组织”的义务
  
  1.在本项目期间,以及在本协议附件所提出的683,650美元的预算范围内(包括13%的项目协调费),“教科文组织”应:
  
  1)如本协议附件所示,提供所需的材料;
  
  2)为项目实施和监测做好相关的契约性方面的工作安排;
  
  3)为成功地实施本项目提供其它必要的技术和管理后援。
  
  2.上述第一段所述“教科文组织”的援助应服从于日本提供资金的可能性和“教科文组织”全体大会的决定,并应按“教科文组织”规章、规则和程序予以提供。
  
  3.根据本行动计划“政府”未使用的任何“教科文组织”资金,或在本项目完成或结束时尚未用完的资金都应归还给“日本信托基金”。
  
  第四条 仪器、材料和物资
  
  1.根据本行动计划所提供的全部仪器、材料和物资应专门用于本项目的实施。单价超过1,000美元以上的非消耗性仪器应仍属“教科文组织”财产,并应登入“教科文组织”财产清单。本项目结束时,“教科文组织”应与日本政府协商,对转让这些仪器的正式所有权做出决定。其它一切仪器、材料和物资的所有权在其运到项目现场时即被视为已转让给“政府”。
  
  2.“教科文组织”以材料和物资形式提供的援助,“政府”应与“教科文组织”专家协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安排好从入境口岸到项目现场的进口、清关、接收、运输、操作和存放,以及运抵现场后的安全保管、维护、保险和必要的安装、装配和更换,并承担其费用。
  
  第五条 其它条件
  
  1.“教科文组织”的援助不应排除“政府”从联合国其他机构、双边项目或私人基金会接受追加援助。
  
  2.“政府”应向“教科文组织”提供其申请并接受此类援助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信息资料与报告
  
  1.“政府”应向“教科文组织”提供该组织可能提出的有关本项目的信息资料。
  
  2.在不受上述说明限制、“政府”是本项目执行者的情况下,“政府”应提供半年度报告,包括财政说明和本阶段所做的工作以及下一阶段计划开展的工作的详细内容。
  
  3.为了检查与核实有关本项目实施的性质、质量和程度,“政府”应准予“教科文组织”或其指定代表进入项目现场,并能够接触任何相关的财务报告和文件。“政府”应使“教科文组织”能够获得这些财务报告和文件,并在本项目完成或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
  
  第七条 特权与豁免
  
  1.“政府”应对“教科文组织”及其财产、资金和资产,以及代表“教科文组织”提供服务的官员、专家和其他人员采用“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的条款及其附件四,特别是不应限制代表该组织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官员、专家和其他人员(不论其国籍)进入、逗留及离开中国领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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