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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西藏、四川、云南、贵州、宁夏、山东、甘肃、青海、新疆、湖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广东、广西、湖北、浙江、福建、陕西、河南、河北、安徽、山西人民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商业厅、供销社: 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六年,国家对部分省(区)的贫困、干旱地区的困难户实行了赊销纯绵布和絮棉的政策,赊销期限五年,现在均已到期。一九八九年以来不少省、自治区政府向国务院写报告,反映收回赊销款难度很大,要求豁免。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棉”赊销政策和资金体现了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和关怀。目前,国家还有许多困难,对赊销款不能采取豁免的办法。 二、商业部门和供销社要按原定办法继续组织清收赊销款,能收回的资金要尽量收回,以减少国家的损失。 三、银行对尚未收回的赊销资金实行挂账计息不收息的办法,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待贫困地区经济情况好转后再组织全面清收。 关于对“两棉”赊销贷款实行挂账计息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银发[1992]2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