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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化肥节能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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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化肥节能改造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实认识用本协定“附表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要求银行就本项目予以资助;
  
  (B)在借款人的资助下,本项目A部分将由泸州天然气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泸州)执行,作为这种资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泸州提供贷款中的部分资金;
  
  (C)在借款人的资助下,本项目B部分将由云南天然气化工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执行,作为这种资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云南提供本贷款中的部分资金;
  
  (D)在借款人的资助下,本项目C部分将由沧州化肥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执行,作为这种资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沧州提供本贷款中的部分资金;
  
  (E)在借款人的资助下,本项目D部分将由辽河化肥公司(以下简称辽河)执行,作为这种资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辽河提供本贷款中的部分资金;
  
  (F)在借款人的资助下,本项目E部分将由南京化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执行,作为这种资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南京提供本贷款中的部分资金;
  
  鉴于银行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已经同意按照本协定和银行与各公司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般条件;定义
  
  1.01节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通则)构成本协定必要的部分。
  
  1.02节本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的已经“通则”和本协定序言加以解释的若干措词,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通则”和序言中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措词,则具有以下词义:
  
  (a)“泸州”系指泸州天然气化工公司,为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并按照其章程建设和经营业务;
  
  (b)“云南”系指云南天然气化工公司,为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并按照其章程设立和经营业务;
  
  (c)“沧州”系指沧州化肥公司,为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并按照其章程设立和经营业务;
  
  (d)“辽河”系指辽河化肥公司,为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并按照其章程设立和经营业务;
  
  (e)“南京”系指南京化学工业公司,为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并按照其章程设立和经营业务;
  
  (f)“各公司”系指泸州、云南、沧州、辽河和南京,“公司”系指以上公司的任何一家;
  
  (g)“各章程”系指泸州章程、云南章程、沧州章程、辽河章程和南京章程,每个章程的日期均为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五日;
  
  (h)“项目协定”系指银行与各家公司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日期签订的同样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该词也包括该项目协定的所有补充协议;
  
  (i)“泸州转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泸州双方根据本协定3.02节(a)的规定而签定的同样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该词也包括该泸州转贷协定的所有附表;
  
  (j)“云南转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云南双方根据本协定3.02节(b)的规定而签定的同样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该词也包括该云南转贷协定的所有附表;
  
  (k)“沧州转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沧州双方根据本协定3.02节(c)的规定而签定的同样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该词也包括该沧州转贷协定的所有附表;
  
  (l)“辽河转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辽河双方根据本协定3.02节(d)的规定而签定的同样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该词也包括该辽河转贷协定的所有附表;
  
  (m)“南京转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南京双方根据本协定3.02节(e)的规定而签定的同样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该词也包括该南京转贷协定的所有附表;
  
  (n)“MCI”系指作为借款人的化工部或其任何继承者;
  
  (o)“CFDC”系指中国化肥开发中心,在化工部监督下设立的由八所研究设计院组成的一个中心,并按照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八日协会条款经营业务;
  
  (p)“转贷协定”系指泸州转贷协定、云南转贷协定、沧州转贷协定、辽河转贷协定以及南京转贷协定;
  
  (q)“专用帐户”系指根据本协定2.02节(b)将开设并在其后继续保持的帐户;
  
  (r)“tpd”,系指每天公吨,以及
  
  (s)“tpy”系指每年公吨。
  
  第二条 贷款
  
  2.01节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九千七百万美元($97000000)的贷款。
  2.02节(a)此项贷款数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以支付本协定“附表2”所列的和应由贷款款项支付的已支出的(或经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附表1”经借款人与银行同意,可以随时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银行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银行可以接受的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5”的规定。
  
  2.03节截止日期应为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或由银行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将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对于尚未提出的资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或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及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在每一个“利息期”按年利率付给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年利率的百分之零点五,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结束的上一个半年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从各个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系指银行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之后提出,尚未偿还的借款,银行合理地确定的以年率表示的成本费用。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利息及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2.07节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表3”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表2”中规定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适当的行政、财务和工程惯例,通过化肥开发中心实施本项目的F部分和通过化工部实施G部分,并应在需要时及时提供为此目的所需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借款人不只局限于本贷款协定的任何其他义务,还应促使每个公司履行本项目协定规定它应承担的一切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包括必要或适当地提供能使每个公司履行这种义务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及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3.02节(a)借款人应按照银行认可的并包括特别在本节(g)段中“附表5”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与泸州签订转贷协定,把相当于本贷款四千零三十万美元($40300000)的资金转贷给泸州。
  
  (b)借款人应按照银行认可的并包括特别在本节(g)段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与云南签订转贷协定,把相当于本贷款一千零十万美元($10100000)的资金转贷给云南。
  
  (c)借款人应按照银行认可的并包括特别在本节(g)段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与沧州签订转贷协定,把相当于本贷款一千一百一十万美元($11100000)的资金转贷给沧州。
  
  (d)借款人应按照银行认可的并包括特别在本节(g)段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与辽河签订转贷协定,把相当于本贷款八百七十万美元($8700000)的资金转贷给辽河。
  
  (e)借款人应按照银行认可的并包括特别在本节(g)段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与南京签订转贷协定,把相当于本贷款一千六百八十万美元($16800000)的资金转贷给南京。
  
  (f)借款人应按照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相当于本贷款一千万美元($10000000)的资金提供给化肥开发中心。
  
  (g)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和各公司的转贷条款和条件应特别包括:
  
  (i)年利率百分之八;
  
  (ii)按本协定2.04节计算承诺费;
  
  (iii)还款期限十年,包括宽限期三年;
  
  (iv)每家公司应承担其转贷的外汇风险。
  
  (h)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定”,实施其权利,以维护借款人及银行的利益和达到本贷款的目的,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定,以致影响上述(g)段条款的执行。
  
  3.03节借款人应保持设在化工部内的项目执行协调小组,以协调本项目的执行,其人员和职责应为银行所接受。
  3.04节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工程的采购以及聘请帮助借款人实施本项目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4”的规定办理。
  
  3.05节借款人和银行特此同意应由每一公司根据本项目协定2.03节履行与本项目A至E部分有关的“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和9.08节(即有关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日程表、记录和报告以及维修等节)所规定的义务。
  
  3.06节为了银行的审查和评价,借款人应促使化肥开发中心向银行提供:(i)其四年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八所研究设计院在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的协调工作分配,材料提供不得晚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及(ii)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供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止其下一年的年度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对前一年成就的评价。
  
  3.07节借款人应促使化肥开发中心建立并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三十日前向银行提供本项目下F.5部分的培训规划,以便银行审查和评议,并与银行协商执行这些规划。
  
  第四条 其他约文
  
  4.01节(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和帐目,按照健全的会计程序与惯例,恰当地反映出本项目F部分G.1及G.3部分的业务活动、资源及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
  
  (i)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得到上述审计报告后,但无论如何不应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及时向银行提供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核定的这类审计报告副本;以及
  
  (iii)向银行提供其随时合理要求的有关上述帐目、该帐目的审计以及上述报告等其它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按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类费用的单独记录和帐目;
  
  (ii)保留证明这类费用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提单、收据和其它票据),直到终止日后的一年;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以及
  
  (iv)保证本节(b)段提到的年度审计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这类单独帐目写出一份单独意见,以说明从贷款资金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开支是否于规定的用途。
  
  4.02节借款人应向各公司足够地及时地提供或促使提供原材料,以使各公司的化肥厂经改造后达到最佳的经营能力。
  
  4.03节借款人应继续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措施,使每个公司在工厂有效经营条件下*,能遵循本项目协定4.02节的要求。*工厂有效经营的条件将在补充信件中加以解释。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根据“通则”第6.02节(k)段的规定,将补充事项规定如下:
  
  (a)任何一家公司未能履行有关本项目协定中该公司应履行的义务。
  
  (b)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得任何一家公司都无法履行本项目协定中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
  
  (c)任何一个章程将可能被修改、中止使用、取消、废除或放弃,以致实质上不利地影响各公司履行本项目协定中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的能力。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权力机构将可能采取的解散或撤销任一公司或中止任一公司业务活动的任何行动。
  
  5.02节根据“通则”7.01节规定,将补充事项规定如下:
  
  (a)本协定5.01节(a)段所述的情况,将发生并持续至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内,以及
  
  (b)本协定5.01节(c段和d段)中所述的任何情况发生时。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在“通则”12.01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以及
  
  (b)借款人和各公司已签订每个转贷协定。
  
  6.02节在“通则”12.02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附加事项,包括在准备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每一公司正式批准或核准、并已经代表每一公司在协定上签字和分发,从而使其条款在法律上对每一公司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以及
  
  (b)各转贷协定已由借款人和有关公司正式批准或核准,并且按照协定中条款,对借款人及该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12.04节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为“通则”11.03节的要求指定的代表。
  
  7.02节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用户电传号码:
  
  FINANMIN22486MFPRC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N.W.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用户电传号码:
  
  INTBAFRAD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生效。附表、转贷协定及项目协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的代表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管远东和太平洋地区的副行长
  
  韩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化肥节能改造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实认识用本协定“附表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要求银行就本项目予以资助;
  
  (B)在借款人的资助下,本项目A部分将由泸州天然气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泸州)执行,作为这种资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泸州提供贷款中的部分资金;
  
  (C)在借款人的资助下,本项目B部分将由云南天然气化工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执行,作为这种资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云南提供本贷款中的部分资金;
  
  (D)在借款人的资助下,本项目C部分将由沧州化肥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执行,作为这种资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沧州提供本贷款中的部分资金;
  
  (E)在借款人的资助下,本项目D部分将由辽河化肥公司(以下简称辽河)执行,作为这种资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辽河提供本贷款中的部分资金;
  
  (F)在借款人的资助下,本项目E部分将由南京化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执行,作为这种资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南京提供本贷款中的部分资金;
  
  鉴于银行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已经同意按照本协定和银行与各公司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般条件;定义
  
  1.01节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通则)构成本协定必要的部分。
  
  1.02节本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的已经“通则”和本协定序言加以解释的若干措词,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通则”和序言中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措词,则具有以下词义:
  
  (a)“泸州”系指泸州天然气化工公司,为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并按照其章程建设和经营业务;
  
  (b)“云南”系指云南天然气化工公司,为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并按照其章程设立和经营业务;
  
  (c)“沧州”系指沧州化肥公司,为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并按照其章程设立和经营业务;
  
  (d)“辽河”系指辽河化肥公司,为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并按照其章程设立和经营业务;
  
  (e)“南京”系指南京化学工业公司,为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并按照其章程设立和经营业务;
  
  (f)“各公司”系指泸州、云南、沧州、辽河和南京,“公司”系指以上公司的任何一家;
  
  (g)“各章程”系指泸州章程、云南章程、沧州章程、辽河章程和南京章程,每个章程的日期均为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五日;
  
  (h)“项目协定”系指银行与各家公司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日期签订的同样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该词也包括该项目协定的所有补充协议;
  
  (i)“泸州转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泸州双方根据本协定3.02节(a)的规定而签定的同样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该词也包括该泸州转贷协定的所有附表;
  
  (j)“云南转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云南双方根据本协定3.02节(b)的规定而签定的同样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该词也包括该云南转贷协定的所有附表;
  
  (k)“沧州转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沧州双方根据本协定3.02节(c)的规定而签定的同样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该词也包括该沧州转贷协定的所有附表;
  
  (l)“辽河转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辽河双方根据本协定3.02节(d)的规定而签定的同样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该词也包括该辽河转贷协定的所有附表;
  
  (m)“南京转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南京双方根据本协定3.02节(e)的规定而签定的同样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该词也包括该南京转贷协定的所有附表;
  
  (n)“MCI”系指作为借款人的化工部或其任何继承者;
  
  (o)“CFDC”系指中国化肥开发中心,在化工部监督下设立的由八所研究设计院组成的一个中心,并按照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八日协会条款经营业务;
  
  (p)“转贷协定”系指泸州转贷协定、云南转贷协定、沧州转贷协定、辽河转贷协定以及南京转贷协定;
  
  (q)“专用帐户”系指根据本协定2.02节(b)将开设并在其后继续保持的帐户;
  
  (r)“tpd”,系指每天公吨,以及
  
  (s)“tpy”系指每年公吨。
  
  第二条 贷款
  
  2.01节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九千七百万美元($97000000)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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