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如果,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经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协会如应借款人的要求,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表2》中规定的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应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外,还应促使两自治区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该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两自治区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的一切行动,以及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两自治区履行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信贷资金中相当于四千六百六十万个特别提款权提供给内蒙古。将相当于二千六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提供给宁夏,其条件应包括还款期20年,宽限期5年,以及转贷利率为4%的内容。 3.02节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办理。 3.03节借款人和协会特此同意两自治区应按照“项目协定”第2.03节的规定,履行《通则》的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和土地的获取等节)。 3.04节借款人应确保项目的执行符合协会所能接受的借款人的环境控制标准。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事项如下: (a)任何一个自治区未能履行“项目协定”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 (b)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任何一自治区无法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义务。 4.02节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事项如下,即如在本协定4.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仍持续存在达60天之久时。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开发信贷协定。 5.02节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补充下列情况写入将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或几个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两自治区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两自治区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 5.03节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Beijing 电传号:22486MFPRC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N.W.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国际开发协会代主管 亚洲地区的副行长 韩叙罗塞尔·J·契萨穆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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