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职业教育改革项目)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职业教育改革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1996年9月13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鉴于借款人在确信了它与国际开发协会(协定)于同日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所描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要求协会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借款人还要求协会对项目提供额外的资助;而且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协会同意提供本金金额相当于壹仟叁百捌拾万特别提款权(SDR13,800,000)(信贷)的资助;
  
  (C)借款人与银行打算在该协定下提供的贷款尚未支付之前,将信贷资金在可行的范围之内,用于支付项目开支;
  
  (D)项目单位(其定义在开发信贷协定的1.02(d)节中给出)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实施本项目的A和B部分。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项目协定的规定,将部分贷款资金提供给各项目单位;并按照开发信贷协定的规定,将部分信贷资金提供给各项目单位;以及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银行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通则)及其在下文中的修订,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之部分。
  
  (a)删取第3.02节的最后一句。
  
  (b)第5.01节的第二句改为:“除非银行与借款人另有协议,在下述情况下不得提款:a)用于非银行成员国境内的开支或在其境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或b〕据银行所知,被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第七章决定禁止的、对个人或实体的任何支付,或货物的进口。”
  
  (c)在第6.02节中,(k)分段改为(1)分段,而新的(k)分段为:“(k)一旦出现非常情况,则以后在此情况下贷款资金的提取就会与银行协定章程第3节第三条的条款不符。”
  
  1.02节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且《信贷开发协定》系指借款人和协会在与此同日签订的那项协定,因为这样的协定会不时地进行修改,且这一术语包括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适用于开发信贷协定的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
  
  第二条 贷款
  
  2.01节银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壹仟万等值美元(¥10,000,000)的贷款,其数额为银行按照借款人每次提款当日汇率计算的提款金额。
  
  2.02节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条款,从贷款帐户中提取项目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或如果银行同意后将要支付)《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描述的、项目所需的且应由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支出。
  
  2.03节提款关帐日为2002年12月31日,或银行另行规定的更晚日期。银行应及时将该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以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a)对于已经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计息期的利率按时向银行交付利息,每一计息期的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计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应付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计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之后,一旦条件允许,银行应尽快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
  
  (i)“计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它始于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最初的计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银行在1982年6月30日以后已经提取而尚未清偿的借入款的成本,以银行合理确定的年百分比来确定。银行借入款部分不包括银行分配给下列资金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成本:(A)银行的投资;(B)银行在1989年7月1日之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度头六个月或后半六月。
  
  (d)银行至少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其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计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应计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计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每一季度终了后,只要条件允许,银行应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一日历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开始的3个月时期。”
  
  2.06节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半年的5月1日和11月1日。
  
  2.07节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分期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a)在遵从本节(b)的前提下,除非上下文另行要求,则《开发信贷协定》的第2.02(b)、3.01、3.02、3.03和4.01节以及附件1、2、3、4、和5将被纳入《贷款协定》,但需对上述各节(除3.01(b)节外)和附件2、3和4,进行如下修改:
  
  (i)“协会”改为“银行”;
  
  (ii)“信贷”及“信贷帐户”该为“贷款”和“贷款帐户”;
  
  (iii)“该协定”该为“该《贷款协定》”。
  
  (b)只要《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任何一部分的信贷资金尚未偿还,以及除非银行另行通知借款人,则:
  
  (i)协会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的本节(a)所涉及的《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一节和附件,以及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第2.02节第(a)段的规定所采取的,包括其所批准的所有行动,都应被视为以协会和银行的名义和代表协会和银行所采取的。
  
  (ii)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章节和附件向协会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均应被视为提供给协会和银行的。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规定
  
  4.01节根据通则第6.02节第(1)段,对下列增补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的第5.01节所述的事项,予以特别说明。
  
  4.02节根据通则7.01节第(h)段对下列增补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的第5.02节所述的事项,予以特别说明,只是在这些章节中,“协会”均应改为“银行”。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在通则12.01节第(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之外,《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所有前提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5.02节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90)天为《通则》的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5.03节倘若《开发信贷协定》早于本协定终止,本协定中所提及的《开发信贷协定》中的条款仍继续对借款人和银行有充分、有效的约束力。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按照《通则》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按照《通则》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传号:22486MFPRCCN
  
  北京三里河电报挂号:北京FINANMIN
  
  财政部
  
  邮编:100820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电传号:248423(MCI)
  
  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64145(MCI)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邮编:20433电报挂号:哥伦比亚特区,
  
  华盛顿INTBAFRAD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
  
  周文重                 副总裁:
  
                     R.奇塔姆
  
  附件:
分期还款时间表
  
  
到期偿还日偿还本金额(美元)×
  
  2001年11月1日195,000
  
  2002年5月1日200,000
  
  2002年11月1日210,000
  
  2003年5月1日215,000
  
  2003年11月1日225,000
  
  2004年5月1日230,000
  
  2004年11月1日240,000
  
  2005年5月1日245,000
  2005年11月1日255,000
  
  2006年5月1日265,000
  
  2006年11月1日275,000
  
  2007年5月1日285,000
  
  2007年11月1日295,000
  
  2008年5月1日305,000
  
  2008年11月1日315,000
  
  2009年5月1日325,000
  
  2009年11月1日335,000
  
  2010年5月1日350,000
  
  2010年11月1日360,000
  
  2011年5月1日370,000
  
  2011年11月1日385,000
  
  2012年5月1日400,000
  
  2012年11月1日415,000
  
  2013年5月1日425,000
  
  2013年11月1日440,000
  
  2014年5月1日455,000
  
  2014年11月1日475,000
  
  2015年5月1日490,000
  
  2015年11月1日505,000
  
  2016年5月1日515,000
  
  ×此列数字代表以提款相应日期确定的等值美元数。见《通则》第3.04和4.03节。
  
  提前还款的升水
  
  根据《通则》第3.04节(b)段,应按下列提前偿付时间表标明的百分比对任何提前偿还的到期贷款的本金收取应收升水:
  
  还款时间表升水
  
  贷款在还款日的适用利率
  
  (以年百分比表示)乘以:
  
  不早于到期前三年0.15
  
  早于到期前三年,0.30
  
  但晚于到期前六年
  
  早于到期前六年,0.55
  
  但晚于到期前十一年
  
  早于到期前十一年,0.80
  
  但晚于到期前十六年
  
  早于到期前十六年,0.90
  
  但晚于到期前十八年
  
  早于到期前十八年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职业教育改革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1996年9月13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鉴于借款人在确信了它与国际开发协会(协定)于同日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所描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要求协会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借款人还要求协会对项目提供额外的资助;而且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协会同意提供本金金额相当于壹仟叁百捌拾万特别提款权(SDR13,800,000)(信贷)的资助;
  
  (C)借款人与银行打算在该协定下提供的贷款尚未支付之前,将信贷资金在可行的范围之内,用于支付项目开支;
  
  (D)项目单位(其定义在开发信贷协定的1.02(d)节中给出)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实施本项目的A和B部分。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项目协定的规定,将部分贷款资金提供给各项目单位;并按照开发信贷协定的规定,将部分信贷资金提供给各项目单位;以及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银行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通则)及其在下文中的修订,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之部分。
  
  (a)删取第3.02节的最后一句。
  
  (b)第5.01节的第二句改为:“除非银行与借款人另有协议,在下述情况下不得提款:a)用于非银行成员国境内的开支或在其境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或b〕据银行所知,被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第七章决定禁止的、对个人或实体的任何支付,或货物的进口。”
  
  (c)在第6.02节中,(k)分段改为(1)分段,而新的(k)分段为:“(k)一旦出现非常情况,则以后在此情况下贷款资金的提取就会与银行协定章程第3节第三条的条款不符。”
  
  1.02节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且《信贷开发协定》系指借款人和协会在与此同日签订的那项协定,因为这样的协定会不时地进行修改,且这一术语包括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适用于开发信贷协定的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
  
  第二条 贷款
  
  2.01节银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壹仟万等值美元(¥10,000,000)的贷款,其数额为银行按照借款人每次提款当日汇率计算的提款金额。
  
  2.02节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条款,从贷款帐户中提取项目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或如果银行同意后将要支付)《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描述的、项目所需的且应由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支出。
  
  2.03节提款关帐日为2002年12月31日,或银行另行规定的更晚日期。银行应及时将该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以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a)对于已经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计息期的利率按时向银行交付利息,每一计息期的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计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应付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计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之后,一旦条件允许,银行应尽快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
  
  (i)“计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它始于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最初的计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银行在1982年6月30日以后已经提取而尚未清偿的借入款的成本,以银行合理确定的年百分比来确定。银行借入款部分不包括银行分配给下列资金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成本:(A)银行的投资;(B)银行在1989年7月1日之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度头六个月或后半六月。
  
  (d)银行至少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职业教育改革项目)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下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小浪底水利枢纽项目)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51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