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关各方已签定转贷和实施协议及项目实施协议;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信贷协定;及 (c)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贷款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都已得到满足。 6.02节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转贷和实施协议及项目实施协议已得到协议各方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将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财政部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Beijing,China 电传号:22486MFPRC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 授权代表和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卡奇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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