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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央银行各局处室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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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中央银行台央人一字第0920005142号令修正发布全文41条;并自下达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照中央银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中央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设左列各局处:

一、业务局。

二、发行局。

三、外汇局。

四、国库局。

五、金融业务检查处。

六、经济研究处。

七、秘书处。

八、会计处。

本行为处理特定事务,得设各种委员会。

第3条 本行得聘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办事之处所,称法律顾问室。

第4条 本行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设人事室。

第4-1条 本行依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之规定,设政风室。

第5条 业务局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金融机构新台币存放款利率牌告及通报作业之管理事项。

二、关于银行存款及其它各种负债准备金、信托资金准备之收存及其比率之拟议及公告事项。

三、关于银行存款及特种存款之办理事项。

四、关于对银行重贴现、短期融通、担保放款再融通及中长期放款再融通之办理事项。

五、关于选择性信用管制之拟定及执行事项。

六、关于对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之特别融资事项。

七、关于银行间票据交换及电子资金移转之清算业务事项。

八、关于公债、金融债券及短期票券之买卖事项。

九、关于定期存单、储蓄券、短期债券之发行及买卖事项。

一○、关于银行流动资产与各项负债比率最低标准之拟议事项。

一一、其它有关业务事项。

第6条 发行局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券币发行之设计办理事项。

二、关于发行准备金及储备发行券币之保管及收付事项。

三、关于券币印铸之规划事项。

四、关于已发行券币停止流通之公告及收回事项。

五、关于污损或破损券币之收兑及销毁事项。

六、关于印制、造币两厂业务之督导事项。

七、关于伪、变造国币之截留、数据库建立、作废及销毁事项。

八、关于金银币及纪念性券币之发行事项。

九、关于台湾银行经理新台币发行附随业务之督导事项。

一○、其它有关发行事项。

第7条 外汇局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外汇调度及收支计画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及其督导事项。

三、关于调节外汇供需,以维持有秩序之外汇市场事项。

四、关于外汇收支之核算、统计、分析与报告事项。

五、关于民营事业国外借款经指定银行之保证及其管理、清偿、稽催之监督事项。

六、关于国外汇款之审核、国外票据、证券及外国货币买卖事项。

七、关于核准银行办理境外国际金融业务及督导、追踪考核事项。

八、关于国际金融机构或组织之联系事项。

九、其它有关外汇业务事项。

第8条 国库局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国库存款户之经理事项。

二、关于机关专户存款之经理事项。

三、关于库款之转移及转汇事项。

四、关于国库资金之调拨事项。

五、关于国库财物之保管事项。

六、关于中央政府公债及国库券之经理事项。

七、关于捐款及献金之经理事项。

八、关于委托代理国库业务及督导事项。

九、其它有关国库经理事项。

第9条 金融业务检查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金融机构业务之检查事项。

二、关于金融机构报表之稽核事项。

三、关于金融机构业务之辅导纠正及改进事项。

四、关于金融机构业务方针之检讨及拟议事项。

五、关于金融业务综合报告之编撰事项。

六、关于金融机构资料之搜集及整理事项。

七、关于本国金融机构海外分支单位之查核及国际监理机构之联系合作事项。

八、其它有关金融业务检查事项。

第10条 经济研究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银行制度与业务之研究事项。

二、关于金融货币政策之研究事项。

三、关于外汇及国际收支情势之研究事项。

四、关于金融统计之编制及分析事项。

五、关于资金流量统计之编制及分析事项。

六、关于国内外经济金融资料之搜集及分析事项。

七、关于经济金融情势预测及金融政策影响效果之计量分析事项。

八、关于研究与统计业务报告及书刊之出版编辑事项。

九、关于国际金融机构之资料供给及交换事项。

一○、关于本行图书资料与研究业务相关各类经济金融资料之管理及服务事项。

一一、其它有关经济研究事项。

第11条 秘书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文书处理、缮校、收发、稽催及档案管理事项。

二、关于全行文稿之综核事项。

三、关于印信典守及颁发事项。

四、关于各种重要会议议程编拟与纪录整理事项。

五、关于管考事项。

六、关于国会与新闻联络事项。

七、关于本行产业之管理、租售、营缮及保险等事项。

八、关于总务及管理事项。

九、关于经费款项之出纳事项。

一○、关于本行职工福利会业务推动之支持事项。

一一、其它不属于各局处室主管之事项。

第12条 会计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行会计制度之拟订及帐务之处理事项。

二、关于各局处、各分支机构及附属事业机构等有关岁计、会计事务之指挥监督事项。

三、关于预算之筹划、编制、审核及分配之研拟事项。

四、关于决(结)算之编制事项。

五、关于现金、票据、证券、财物之检查事项。

六、关于各项营缮工程及采购、变卖财物等处理程序之审核事项。

七、关于财务、业务之稽核及检查报告之处理事项。

八、关于本行财务报表之汇编、分析及业务统计事务之办理事项。

九、关于本行会计人员之遴选、训练、奖惩、考绩之拟办事项。

一○、其它有关岁计、会计、统计及稽核事项。

第13条 法律顾问室掌理关于法律事务之研议事项。

第14条 人事室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行组织编制及预算员额之拟办事项。

二、关于本行人事规章之拟订及人事业务之规划及改进事项。

三、关于行员甄选、核薪、任免、晋升及迁调之拟办事项。

四、关于行员训练、进修及考察之规划拟办事项。

五、关于行员考核、考勤及奖惩之核拟事项。

六、关于行员待遇、福利、保险及保证之拟办事项。

七、关于行员退休、抚恤及资遣之审议事项。

八、关于行员人事资料之审核、登记、管理及统计事项。

九、关于行员出入境案件与各种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一○、关于本行驻卫警察与工友之人事管理核议事项。

一一、关于本行附属机构人事单位与人事人员之管理事项。

一二、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业务之办理事项。

第14-1条政风室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关于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关于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关于危害或破坏本行事件之预防事项。

八、关于陈情、请愿之协助处理事项。

九、其它有关政风事项。

第15条 业务局设左列各科:

一、管理科。

二、业务会计科。

三、业务出纳科。

四、存款科。

五、贴放科。

六、调拨科。

七、支付清算科。

第16条 发行局设左列各科:

一、管理科。

二、发行会计科。

三、发行出纳科。

四、券币科。

五、厂务科。

第17条 外汇局设左列各科:

一、管理科。

二、外汇会计科。

三、业务科。

四、外汇交易科。

五、国际资金及汇款审核科。

六、外汇稽核科。

七、签证科。

八、外汇资料科。

九、资金调度科。

一○、国外联行科。

一一、国际金融业务科。

一二、国际金融组织科。

第18条 国库局设左列各科,必要时得设置收支处:

一、管理科。

二、国库会计科。

三、国库出纳科。

四、国库收支科五、存汇科六、债券科

第19条 金融业务检查处设左列各科:

一、管理科。

二、检查科。

三、计算机系统稽核科。

四、调查研究科。

五、考核科。

六、资料科。

七、海外查核科。

第20条 经济研究处设左列各科:

一、管理科。

二、国内经济科。

三、国际经济科。

四、金融统计科。

五、国际收支统计科。

六、资金流量统计科。

七、计量分析科。

第21条 秘书处设左列各科:

一、文书科。

二、机要科。

三、总务科。

四、房产科。

五、出纳科。

六、国会及新闻联络科。

第22条 会计处设左列各科:

一、管理科。

二、岁计科。

三、会计科。

四、稽核科。

五、业务统计科。

第23条 人事室依人事法令之规定分科办事。

第23-1条政风室依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之规定分科办事。

第24条 各局处置局长、处长各一人,并得视业务之繁简,各置副局长、副处长一人至三人,由总裁提请理事会任用之。

局长、处长,秉承总裁、副总裁之命,处理各该局处业务,副局长、副处长辅佐之。

第25条 本行置顾问及行务委员若干人,由总裁提请理事会同意聘派之。

第26条 业务局置襄理六人至十人,专员三十四人至四十七人,并得经总裁核准,置研究员及副研究员共三人至五人。

第27条 发行局置襄理四人至六人,专员十二人至十八人。

第28条 外汇局置襄理九人至十四人,专员八十八人至一百零七人,并得经总裁核准,置研究员及副研究员共三人至五人。

第29条 国库局置襄理四人至八人,专员二十五人至四十三人。

第30条 金融业务检查处置稽核九人至十二人,副稽核四人至九人,专员三十人至五十八人。

第31条 经济研究处置研究员六人至十二人,襄理一人至四人,副研究员六人至十四人,专员十七人至三十八人。

经济研究处有必要时,得陈请总裁聘派特约研究员,办理各项指定之研究事项。特约研究员为无给职。

第32条 秘书处置秘书六人至十人,专员二十人至三十二人。

第33条 会计处置会计二人至五人,稽核二人至五人,专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

第34条 法律顾问室由总裁指定法律顾问一人主持,并得酌置助理人员。

第35条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专员四人至六人。

第35-1条政风室置主任一人,秘书一人,专员三人至四人。

第36条 秘书、襄理、会计、稽核、副稽核、研究员、副研究员、一等、二等、三等及四等专员,均视各局处室业务需要,由总裁派充之。

秘书、襄理、会计、稽核、研究员、一等专员,办理总裁、副总裁及主管指定或交办事项。

秘书、襄理、会计、稽核、研究员,得因业务需要及督导便利,兼任科长。

第37条 各科置科长一人,副科长一人至三人。未满十人之科置副科长一人;十人以上未满二十人之科置副科长二人;超过二十人者置副科长三人。办事员、助员、练习员,视各科事务之繁简配属之,并得酌用雇员。

第38条 各科科长副科长以次人员之任免,依照本行人事管理准则之规定办理之。

第39条 会计处、人事室与政风室之组织及人事,除主计、人事及政风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依照本规程办理。

第40条 各局处室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41条 本规程自下达日施行。

中央银行各局处室组织规程
台湾
台央人一字第920005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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