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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95/M号训令,定出因管理居屋信贷补贴基金而须归予储金局之年度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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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95/M号训令,定出因管理居屋信贷补贴基金而须归予储金局之年度报酬。
七月七日第73/84/M号法令核准的居屋信贷优惠基金规章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储金局有权收取报酬,金额每年由训令公布,以支付管理该基金之费用;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e项赋予之权力,命令如下:
第一条
——在一九九五财政年度,拨给储金局澳门币三十五万元作为管理居屋信贷优惠基金的报酬。
第二条
——上述费用由居屋信贷优惠基金支付。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第325/95/M号训令,定出因管理居屋信贷补贴基金而须归予储金局之年度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