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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二、再贷款限额的下达。总行以各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辖内今年上半年县及县以下新增的邮政储蓄存款为基数,等额下达该项再贷款限额;各分行在总行下达的该限额内,以各中心支行辖内今年上半年县及县以下新增的邮政储蓄存款为基数,一次、等额分解下达该项再贷款限额;各中心支行在分行下达的限额内,分别以辖内各县(市)今年上半年新增的邮政储蓄存款为基数,确定对各县(市)农村信用社联社发放该项再贷款的限额。该项再贷款由中心支行以县为单位进行审批发放,并允许跨年度、周转使用,但不得在县与县之间调剂使用。农村信用社申请再贷款,要首先使用该项再贷款限额,仍不能满足其合理资金需要时,再使用支农再贷款限额。 三、再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该项再贷款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向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申请;县支行根据其信贷收支情况和增加农村信贷投放的实际需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中心支行审批;经中心支行批准后,由县支行发放。在未设立人民银行县支行的地方,由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或营业管理部直接受理申请并审批发放。该项再贷款的使用不受现行对农村信用社存贷比例指标要求的限制。 四、再贷款的用途。该项再贷款要集中用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增加对农民、农村和农业的信贷投放,并重点用于发放农户贷款,及时满足农民从事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运输以及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不得将该项再贷款用于农村信用社资金拆借、投资有价证券和弥补经营亏损。 五、再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利率执行。 六、该项再贷款统计在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项下,单列“返还邮政储蓄再贷款”科目,实行单独考核。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将县及县以下邮政储蓄以再贷款方式返还农村信用社使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0]2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