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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商业银行总行: 二、对6月7日前(含6月7日)已开出信用证的上述进口货物,银行向进口企业签发《关于从韩国进口产品信用证日期及其他情况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将开具的《证明》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备案。 三、进口地海关凭银行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上述货物的进口报关验放手续。对暂停进口后、本通知下发前已到港上述进口货物产生的滞报金,海关免予征收。 四、开证银行的证明格式由各支行以上的银行机构按统一要求自行印制(详见后附样式),《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企业交海关作验放凭证;第二联交外经贸部(贸管司)备案;第三联交海关总署(政法司)备案;第四联存档。 附:(银 行 公 务 信 签 ) 关于解决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