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二、确需由人民银行党委管理的干部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是在国家、地区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或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牵头成立,对金融业改革、发展起重要作用,并经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组织。按此原则,确因工作需要,人民银行党委管理的干部可兼任全国金融系统青年联合会、省级以上金融学会、钱币学会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副局级以上干部,在某些领域或行业确有特殊专长或享有较高威望的,经批准,也可兼任全国和省级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银行党委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应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初步审核后,报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司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复。 关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