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外贸、工贸公司: 现将中国光大银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颁发的《中国光大银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法》(光大银发字[1992]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出口信贷是国际上扩大商品出口,争夺国际市场的重要经济手段。为扶植和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我国正在积极推动出口信贷的开展。根据国函[1990]95号文精神,中国光大银行安排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和资金,并制定颁发了《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支持我国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增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因此,请有关单位按照该《暂行办法》办理,并充分利用卖方信贷进一步加强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 二、为使用好这笔卖方信贷资金,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将协助中国光大银行做好卖方信贷的投向、使用、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确因对方缺乏资金不能签约,且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技术和成套设备项目优先提供卖方信贷。 四、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有技术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公司在每年年初分别向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报送年度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申请出口卖方信贷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地方出口卖方信贷统计表,由地方经贸委厅、外贸局汇总后报经贸产(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将中央和地方公司的申请卖方信贷统计表汇总后向中国光大银行推荐。 五、对特殊、大型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按上述第四条规定,单独审批办理出口卖方信贷业务。 今年的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申请使用出口卖方信贷情况统计表,请上述各部门和单位务于二月底报送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 附件:如文 附件一 一九九年度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申请使用出口卖方信贷情况统计表 申请单位: ┌──┬───┬──────┬─────┬──┬──┬────┬───┐ │││││││││ │项目│技术拥│出口合同│申请信│偿还│付款│受方国││ │名称│有单位│金额(估算)│贷金额│期限│方式│别和公司│备注│ │││(万美元)│(万美元)│││││ │││││││││ ├──┼───┼──────┼─────┼──┼──┼────┼───┤ │││││││││ │││││││││ ├──┼───┼──────┼─────┼──┼──┼────┼───┤ │││││││││ │││││││││ ├──┼───┼──────┼─────┼──┼──┼────┼───┤ │││││││││ │││││││││ ├──┼───┼──────┼─────┼──┼──┼────┼───┤ │││││││││ │││││││││ ├──┼───┼──────┼─────┼──┼──┼────┼───┤ │││││││││ │││││││││ └──┴───┴──────┴─────┴──┴──┴────┴───┘ 说明:填报该表时,同时以另纸报以下情况: 1、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批件、项目进展情况、双方是否拟草签或已签贸易商务合同; 2、公司法人地位(进出口经营权、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等有关文件复印件)、经营、资产、利税、资信(由开户银行开据证明)情况; 3、企业经营情况(产值、利税)、产品性能、生产能力、出口情况; 4、外商经营资信情况、外方银行担保、还贷能力。 附件二中国光大银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全面贯彻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结构,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增强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国家多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国的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按照“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发放出口卖方信贷,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三者协调统一。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贷款的对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有权经营成套设备、船舶等机电产品和其它机电产品出口的工商企业(包括外贸生产企业,工业部门所属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的工商企业和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工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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