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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新华书店几种贷款加收利息问题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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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局,新华书店总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几种贷款加收利息的补充规定》是发挥信贷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把银行工作做活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全国新华书店几种贷款加收利息,再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逾期贷款的加息问题
  凡各地新华书店向银行办理贷款的独立核算单位。都要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国家经委、财政部(80)清盈领字第6号文印发的《全国清产核资、扭亏增盈、经济核算会议纪要》的要求,在完成清查财产以后,及时核定流动资金定额(以后每年根据销售增长情况调整一次)。
  新华书店为发行大中专教材、中小学课本和年画集中进贷所需要的资金,可参照一九六二年文化部、财政部、教育部和总行的联合通知精神,办理委节性临时贷款,根据贷款时间长短逐笔核贷,到期收回。逾期的贷款应按规定加收利息。

  二、关于积压物资和有问题商品占用贷款的加息问题
  图书商品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用周转快慢或出版时间长短来区别是否属于滞销。有些书印造不易,出版以后就准备供较长时间的销售。根据新华书店担负着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任务,有关经典著作要作长年的准备。另外,书店也必须经常保持一定数理的常备品种。当前各地新华书店已实行了按出版(印刷)年限累进提取“图书提成差价”的核算办法,对出版(印刷)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图书,逐渐减低库存价值,也就相应减少了银行贷款的占用额;对经营过程所发生的滞销书,根据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颁发的《新华书店滞销书处理的试行规定》,在处理时就已减少了库存,不用占用贷款。因此,对新华书店不实行关于积压物资和有问题占用贷款的加息。

  三、关于挤占挪用贷款的加息问题
   1、根据中央宣传部宣发(1979)26号文件,处理马列著作、毛泽东著作积压的损失(列为“待核销图书报废损失”),规定从一九七九年开始,二、三年内在书店的超额利润中冲销,在限期内未冲完前占用的贷款不加收利息(超过限期的应加收利息);但新华书店超额利润能冲击销而未冲销部分占用的贷款应加收利息。
   2、新华书店清查财产所发生的损失(列为“待核销清仓报废损失”),应及时报请主管部门处理,在清产报告报表后两个月内不加收利息。
  除上述两项外,其它挤占挪用银行贷款的,应按规定加收利息。

关于新华书店几种贷款加收利息问题的联合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
(80)出会字第31号(80)银计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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