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及其他五家外经贸企业: 现将全国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撤销及移交企业、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脱钩企业劳动保障清理处理工作和企业实施兼并破产撤销涉及银行呆坏帐问题的两个文件的通知》(国交接办〔1999〕4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附件:全国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关于印发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撤销及移交企业、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脱钩企业劳动保障清理处理工作和企业实施兼并破产撤销涉及银行呆坏帐问的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交接办〔199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武警总部: 《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撤销及移交企业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脱钩企业劳动保障清理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企业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脱钩企业实施兼并破产撤销以及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撤销企业核销银行呆坏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已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撤销及移交企业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脱钩企业实施兼并破产撤销工作,是落实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重大决策的组成部分,思想上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抓好落实。 二、企业实施兼并破产撤销工作涉及人员安置和债权处理,政策性很强,且时间紧,任务重,又关系职工队伍稳定。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两个文件,吃透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文件中提出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严格按文件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进度完成各项工作。同时要注意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三、要按文件规定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制。其中军队、武警部队和中央政法机关负责撤销的企业涉及核销银行呆坏帐和职工安置经费不足的,有关材料由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汇总四警种)、中央政法机关分口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负责有关工作协调、审核、报批和执行的部门,要落实具体工作部门和人员,认真完成各项有关工作任务。 四、负责方案申报的单位要在9月底前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至初审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责任感,严格按工作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要防止和避免因推诿、返工而拖延工作进度。 五、此项工作涉及范围较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武警总部接此文件后,请即转发至各有关企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1999年8月20日 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撤销及移交企业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脱钩企业劳动保障清理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以及中央党政机关各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重大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实施方案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8〕29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998〕29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军队、武警部队和中央政法机关移交企业清理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撤销及移交企业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脱钩企业劳动保障清理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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