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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规范煤炭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的建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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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开发银行

文  号:开行煤石[1995]103号

发布日期:1995-6-9

执行日期:1995-6-9

煤炭工业部:

  为了适应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保证我行对煤炭建设项目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贷款程序的顺利进行,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我们对规范煤炭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国务院领导下,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明确投资责任主体,实行法人投资责任制,建立投资风险机制,已在许多行业逐步推行。国家开发银行成立后,对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和签订借款合同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应有明确的项目法人,开行基建贷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负责项目工程建设、投产后的生产经营,同时,承担贷款债务并根据合同有偿还责任的法人。煤炭行业在试行业主责任制的改革中,对于建立项目法人的形式和内容,也作了大胆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为了适应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保证煤炭建设项目信贷业务的顺利进行,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现对进一步规范煤炭建设项目法人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1.凡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计划的新建矿区,建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进行规范。在煤炭行业国家尚未明确代表国家投资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之前,建议征得有关部门认可后,暂由煤炭部商有关省批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委派董事会成员,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建议下列单位在1995年内组织实施:河南永夏矿区、山东济北矿区、宁夏灵武矿区、甘肃华亭矿区、陕西黄陵矿区、河北蔚县矿区、内蒙万利矿区、华晋焦煤公司。

  2.现有亏损企业申请借款开工建设矿井、洗煤厂、水泥厂、电厂等经营性项目(单项工程),要单独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审。建议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和贷款条件评审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组建规范的新企业法人。法人的组织机构、名称、章程和授权请煤炭部明确。否则,不宜单独审批可研和进行贷款条件评审。

  3.现有盈利企业申请借款开工建设矿井、洗煤厂、水泥厂、电厂等经营性项目的,可以以现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但必须依据现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财务变动状况、新建项目的收益一起评审,并符合我行的贷款条件。否则,需按第2条意见办理。

  开发银行与项目法人是资金的借贷合同关系。按照规定和程序,由项目法人向开发银行提出项目建设融资的借款申请,与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使用资金,和负责到期偿还借款本息。开发银行依据项目法人的借款申请,对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与项目法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据合同发放软硬贷款,监督借款合同的执行,按期回收贷款本息。

  以上建议供研究。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规范煤炭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的建议函
国家开发银行
开行煤石[199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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