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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行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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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行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经行领导批准,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行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行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行员的培养锻炼,完善内控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开发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行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在国家开发银行系统内,对行员进行有计划地调换岗位或职位。
  
  第三条 实行轮岗制度,要统筹兼顾工作的安排和人员的使用,既达到轮岗的目的和要求,又保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性。轮岗的行员须具备所轮换岗位和职位德才要求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行员轮岗的范围。
  
  担任局级领导职务的行员在总行厅局之间,总行与直属单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行员主要在本厅局内不同处室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跨厅局轮岗;非领导职务的行员一般在本厅局内部轮岗。
  
  第五条 行员轮岗的年限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员和在必须定期轮岗岗位工作的非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一般应进行轮岗。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行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不受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的限制。一般情况下,行员轮岗应按下列要求的年限进行:
  
  (一)担任局级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同一个厅局任正职或副职满5年,正副职连续任职满7年的;
  
  (二)担任分行行长、分行副行长、代表处首席代表满3年的;
  
  (三)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同一处室任正职或副职满4年、正副职连续任职满6年的;
  
  (四)非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必须定期轮岗的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
  
  第六条 必须定期轮岗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
  
  (一)综合计划局:计划处、技改处、各专业处计划管理岗位;
  
  (二)财会局:财务管理、代理行管理岗位;营业部:会计核算、账户管理岗位;
  
  (三)资金局:头寸运作岗位;
  
  (四)国际金融局:信贷管理、外汇管理、清算和结算岗位;
  
  (五)各信贷局:项目管理岗位;
  
  (六)各评审局:评审项目岗位;
  
  (七)人事局:干部任免、调配岗位;
  
  (八)机关服务局财务管理、房管基建管理岗位;
  
  (九)各分支机构:财会及项目管理岗位;
  
  (十)其他由行长指定的岗位。
  
  第七条 未列入定期轮岗范围的行员和在应定期轮岗岗位工作而未达到规定轮岗年限的行员,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行员自身条件,可进行正常的交流和调整。
  
  第八条 轮岗的组织实施。
  
  (一)局级领导干部轮岗由人事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局级班子建设状况,统一作出计划,提出具体建议报行党组审批后进行。
  
  (二)处级行员轮岗,由各厅局或分支机构于每年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轮岗的初步意见,报人事局。经综合平衡,与各厅局协商后按管理权限审批并组织实施。
  
  (三)科级及以下行员在本部门内部轮岗,由行员所在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人事局备案。跨部门轮岗的实施办法同第八条第二款。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轮岗时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条 行员轮岗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对不服从轮岗决定的行员,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行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开行人事[199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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