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4年第二十二、二十三期金融债券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我行定于2004年12月15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04年第二十二期六个月期(贴现)金融债券150亿元和第二十三期九个月期(贴现)金融债券100亿元。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8]576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国家开发银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二十二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和《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为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法发行的六个月期(贴现)金融债券,发行量150亿元。债券起息日为2004年12月24日,缴款日为2004年12月24日,兑付日为2005年6月24日。 第二部分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5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不设基本承销额。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价格步长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发行价格)、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2004年12月15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公布中标结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4年12月16日我行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12月16日―12月24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04年12月24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2100004,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运中心[其中: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向我行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使用电子联行行号:86500]。 2004年12月24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4年12月27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本期债券无债券承揽费和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附件2: 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二十三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和《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为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法发行的九个月期(贴现)金融债券,发行量100亿元。债券起息日为2005年1月12日,缴款日为2005年1月12日,兑付日为200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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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5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不设基本承销额。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价格步长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发行价格)、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2004年12月15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公布中标结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4年12月16日我行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2004年12月16日―2005年1月12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05年1月12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2100004,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运中心[其中: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向我行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使用电子联行行号:86500]。 2005年1月13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5年1月14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本期债券无债券承揽费和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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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4年第二十二、二十三期金融债券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我行定于2004年12月15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04年第二十二期六个月期(贴现)金融债券150亿元和第二十三期九个月期(贴现)金融债券100亿元。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8]576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国家开发银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二十二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和《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为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法发行的六个月期(贴现)金融债券,发行量150亿元。债券起息日为2004年12月24日,缴款日为2004年12月24日,兑付日为2005年6月24日。 第二部分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5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不设基本承销额。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价格步长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发行价格)、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2004年12月15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公布中标结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4年12月16日我行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12月16日―12月24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04年12月24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2100004,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运中心[其中: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向我行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使用电子联行行号:86500]。 2004年12月24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4年12月27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本期债券无债券承揽费和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附件2: 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二十三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和《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为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法发行的九个月期(贴现)金融债券,发行量100亿元。债券起息日为2005年1月12日,缴款日为2005年1月12日,兑付日为200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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