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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开发银行 文 号:开行人事[1994]194号 发布日期:1994-10-27 执行日期:1994-10-2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委员条件 第五章 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工作需要,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设立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为国家开发银行的咨询服务组织,在行长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协调安排有关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为贷款项目的评估、竣工验收、总结评价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2.参与对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投融资活动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3.参与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战略的研究; 4.参与国务院交办的重大项目的调查与研究; 5.办理行领导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为非常设性组织,委员人数暂定为50人。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方面推荐,经人事局汇总,并整理有关材料,报经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确定人选,由行长聘任。聘期根据工作需要、委员年龄和身体状况确定,一般为二至三年,可以续聘,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们的日常管理工作,综合安排、联络协调委员们的活动。办公室由秘书长负责领导。 第七条 已离退休的专家委员实行课题工作制,不实行坐班制。 第四章 委员条件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投融资业务,有较强的调研能力; 3.在本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公认的业务和学术权威性; 4.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年龄一般应在六十五周岁以下。 第九条 委员原则上应为国家开发银行在职或离退休的专家,个别的可以外聘。 第五章 待遇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在职的委员保留原有级别,享受同级别人员一切待遇。 第十一条 已离退休的委员除享受离退休后的一切待遇和原单位的待遇外,每月暂定发津贴200元。出差时享受在职时的差旅费待遇。 第十二条 专家活动经费单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人事局负责解释。 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开行人事[1994]1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