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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银行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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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要求进一步明确对交通银行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有关问题。根据财政部(90)财商字第14号《关于你行财务体制和利润分配问题的复函》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78号《关于对各银行系统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补充通知如下: 
  一、交通银行各级机构提取的利润留成,属于预算外资金,应按规定全额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按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78号文件办理。 
  二、财政部(90)财商字第14号文件规定,交通银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视同增加信贷基金,故不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三、交通银行抵作资本金的营业用房等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基金,可暂不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基金、变价收入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均应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四、交通银行税后利润部分:(1)国家股(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红所得的利润继续转作国家股本的,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2)企业股分红所得的利润,由入股单位按各自的财务体制缴纳税利和“两金”。入库办法按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78号文件办理。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银行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0>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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