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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署税字[1987]448号 发布日期:1987-6-1 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3)财税一字第242号“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洽照执行。 我行是财务监督部门,必须模范的遵守财经纪律,在纳税问题上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及时交纳税款。除属于上交总行的收入和广东、福建建行的收入,已由总行统一交纳工商税外,属于分成留给委托部门的收入,由信托业务核算地的行负责交纳税款,然后把税后净收入按规定留给委托部门。去年7月1日到年底应交未交的税款,要迅速补交,今年的税款要及时交纳。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署税字[1987]4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