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专家组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行授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特成立专家组。 第二条 专家组作为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专门审查机构和咨询机构,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直接向贷审会和行领导负责。 第二章 组织人员与组织形式 第三条 专家组成员3-5人,其中: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以专家委员身份参加贷审会,具有投票表决权。 第四条 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由行领导直接聘任,其余成员由专家组推荐并报行领导同意。专家组成员必备条件是: (一)熟悉国家金融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我行有关授信业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等; (二)长期从事信贷工作,具有丰富的授信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能严格掌握信贷政策,办事公平、公正、公道; (四)具有较高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条 专家组可根据所审查项目的性质需要,经行领导同意,临时聘任有关行业专家。行业专家为专家组的临时成员,负责对某一授信对象的行业、市场、产品、技术和工艺等问题提供专业性意见。行业专家以书面方式陈述其意见,必要时可以列席贷审会并陈述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 专家组负责审查所有须经贷审会审议的授信业务,形成意见书,供贷审会讨论和行长决策,并将意见书归档保存。 第七条 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专家组的日常工作,组织专家组成员对授信管理部提交的授信业务复审报告进行审查和质询,最终形成审查意见。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不在岗时副组长承担组长职责。 第八条 授信管理部应随时将授信业务复审报告及相关材料递交专家组,最迟不得晚于贷审会召开前3天,并接受专家组的质询。专家组应及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授信管理部。 第九条 专家组与授信管理部对报贷审会审议的项目有不同意见时,能够协商一致的,由授信管理部负责对复审报告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后提交贷审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专家组负责向主管行长汇报,由主管行长决定该笔授信业务是否提交贷审会审议。 第十条 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参加贷审会投票表决时,以个人名义投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不得对外泄露本行的任何商业机密。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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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专家组工作条例 交通银行 交银发[2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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