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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国家银行债权在债权关系上国家银行与其他机关团体或私人均应同等清偿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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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前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来函,关于如何保护国家银行的债权问题,曾提出了八项意见,我们除将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意见,分别加以说明,以司三通字第16号通报外,其中第七项问题,即债务人同时欠国家银行与私人债务,应如何清偿问题。经我们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及法制委员会研究,以人民银行为国家企业机关,在债权债务问题上,应与其他机关团体或私人同等处理,不应因照顾外来机关团体的债权而有所歧异;更不应认为“银行是经营部门,收入大,资金不缺,吃亏有弥补来源,少收回一点没有关系”。如债务人的财产足以偿还其全部债务,则无问题;如债务人的财产不足偿还其全部债务,除工资税款应优先偿付外,损失应由各债权人按比例分担。至债权人中如有军事机关,其债务人之财产又是军事上需要的供应品,而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偿还其全部债务时,则亦应按比例分担,不应在债权上有所歧视;但为照顾军事机关对军用供应品的急需,在不影响债权间之同等权利下,可由该军事债权部门折价收购原应分与其他债权机关之物资,以示优异。以上原则,希即切实执行。 .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国家银行债权在债权关系上国家银行与其他机关团体或私人均应同等清偿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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