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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清理整顿专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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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今年三月,总行《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的政策意见》(银发[1990]85号)下发后,各地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各地对专业银行开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撤并留政策理解不一致,掌握不统一,增加了审批工作的难度。为保障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同建设部商妥,并请示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同意,现就专业银行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清理整顿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公司撤并留的政策界限 
  专业银行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则上大部分应予撤销(其中县支行及其以下机构办的,一律撤销)少数确属社会需要,办得好的,按如下界限掌握。 
  (一)省辖市分行办的,截止1989年底市区非农业人口低于50万的,除特殊者外,一律撤销;市区非农业人口达到或超过50万的,可保留1家。 
  (二)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办的,可保留1--2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办的,可保留1--3家。 
  (四)上述界限以外需保留的公司,应征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同意。 
  二、专业银行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并留方案,一律由专业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三、凡撤销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律不得开办新的业务。已签订的有效经济合同,应继续履行,但不得续签新的经济合同。同时,各专业银行要抓紧做好投资的收回或转让工作。此项工作限今年年底前结束;在此之前收不回来或转让不出去的,由开办行负责转为贷款,办理有关手续。 
  四、凡批准保留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与专业银行脱钩,归口建设部门管理,有条件的,可转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信托投资公司的子公司。各专业银行对保留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投资,要转让给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转让限今年年底前完成。 
  五、批准保留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建设部门按有关规定验收。 
  六、经批准撤销或保留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按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或重新登记手续。 
  各行接此通知后,应抓紧组织贯彻实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清理整顿专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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