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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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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高等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
  现将国家人事部印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行(校)可根据此规定精神,结合本行(校)实际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人事部备案。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告总行。 
 
  附件: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附: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分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分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被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辞退证明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辞退证明书 
 
                                                      第            号 
                                                        ━━━━━━ 
                            辞  退  证  明  书 
  ━━━━━━━━━━━━━━━━━━━━━━━━━━━━━━━━━━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 
  条      款,经研究,决定辞退      同志。辞退从        年    月    日 
    ━━━                    ━━━            ━━━━  ━━  ━━ 
  算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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