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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转发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补充协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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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转发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补充协议的通知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和中国建设银行委托代理部签订的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补充协议转发你们,作为对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建总函字[1996]第127号文印发)的补充。
  
  为了做好煤代油基建贷款的委托代理工作,请各经办该项业务的分行及有关经办行,认真履行协议,严格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总发字[1996]第143号文印发)中的要求做好此项工作,并向总行及时上报有关统计表。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
委托代理补充协议
  

  委托方(甲方):国家计委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
  
  代理方(乙方):中国建设银行委托代理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中国建设银行就煤代油贷款部分业务的委托代理协议于1995年12月4日签订,1996年1月1日起生效。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对原协议中的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且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时,可从借款人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二、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的纠纷,甲方可委托乙方依法起诉借款上,乙方必须为维护甲方债权提供服务,不得推诿;但甲方不得以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乙方。
  
  三、本协议作为1995年12月4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补充条款,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国家计委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签章)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委托代理部(签章)
  
   1996年10月18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转发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补充协议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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