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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收购贷款期限利率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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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收购贷款期限利率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粮棉油收购贷款期限利率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银货政〔1998〕92号)的有关精神,现将粮棉油收购贷款期限利率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展期期限问题。
  
  粮棉油收购贷款(含收购、调销、储备,下同)取消优惠利率后,根据“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管理办法,粮棉油贷款期限要和库存期保持一致,即:贷款到期后,相应的库存粮棉油商品尚未销售,或虽已调销而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归行的,企业可以向农发行申请展期,经农发行审查同意后,贷款可展期至粮棉油商品销售出去再收回贷款。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从展期之日起,银行按展期后新的期限、利率办理展期手续,今后不得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
  
  二、关于逾期贷款的处理问题。
  
  粮棉油收购贷款到期后,商品没有销售,企业向农发行申请展期,经农发行审查同意后可以展期,并反映在正常贷款科目中。如果企业不申请展期,或虽申请贷款展期,但农发行根据“库贷挂钩”原则审查不同意展期的,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并按逾期贷款规定加收利息。以前执行有误的,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三、关于粮棉油贷款的计息规定问题。
  
  粮棉油贷款中的收购及调销贷款,各级行要严格按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利率向企业计收利息。粮棉油储备贷款从6月21日起实行分段计息,不再执行合同利率,并随利率调整而调整。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要计收复利。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收购贷款期限利率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农业发展银行
农发行字[1998]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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