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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文 号:农发行字[1999]207号 发布日期:1999-9-29 执行日期:1999-9-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总行制定的《关于加强粮油库存监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各分行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另外,各分行在加强粮油库存监管的同时,还要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粮油库存核实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了准确掌握粮油库存与占用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库存是否一致,总行拟在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对粮油库存进行一次检查核实。请各分行提前做好核实库存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与粮食主管部门、购销企业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有条件的地区,可提前部署对粮油库存的核实工作,掌握企业库存底数,为年底前全面核实粮油库存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各级行要认真落实信贷员联库制度。联库信贷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库存粮油品种、数量、质量及库存值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要经常核对库存粮油与企业保管账簿、囤垛卡,企业保管账簿与企业财会账簿的记载是否一致;开户行《粮油库存台账》(台账五)与相关的企业库存明细账、保管账、囤垛卡的实际库存粮油是否相符。对不相符的要查明去向及产生差异的原因,确保台账登记与企业占用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库存相一致。对非农发行贷款形成的粮油库存也要加强监测,及时掌握其变化情况。 附: 关于加强粮油库存监管的意见 做好粮食购销企业粮油库存的监管,是防止收购资金流失、确保粮油收购资金贷款持续稳定封闭运行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特提出粮油库存监管的意见: 一、粮油库存监管的范围。农发行发放的粮油收购贷款、中央储备粮油贷款、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和粮油调销贷款形成的粮油库存(包括直接库存和视同库存)。 二、粮油库存监管的原则。粮油库存监管必须坚持“分类管理、库贷挂钩和适时监管”的原则。 (一)分类管理。根据粮食购销企业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和商品周转粮油库存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办法。 (二)库贷挂钩。农发行发放的粮油收购贷款、中央储备粮油贷款、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和粮油调销贷款必须与其形成的粮油库存值(包括直接库存值和视同库存值)相一致。 (三)适时监管。信贷员要经常深入粮食购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粮食库存实施监督检查。对粮油的入库、放置、并仓、保管和出库等由企业自行决定、自主管理,不得进行干预。 三、粮油库存监管的内容。根据库存粮油的不同性质,分别进行监督管理。 (一)中央储备粮油库存监管的内容。 1.监督检查企业中央储备粮油库存值(即入库结算价)与中央储备粮油贷款是否一致。 2.监督检查企业中央储备粮油管理是否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指账实相符:“三专”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和专账记载:“四落实”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和储存地点落实。 中央储备粮油原则上专仓存储,不得与非储备粮油混存管理。中央储备粮油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的,属于老体制管理的中央储备粮油,须经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属于新体制管理的中央储备粮油,必须经国家粮食储备局批准。对实行租赁社会闲置仓容储存的中央储备粮油,要签定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3.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油的出入库(收购、调入、调出、销售、进出口等)是否符合国家粮食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文件和《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的规定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因紧急突发事件动用中央储备粮油的,可凭国家粮食储备局机要电报(或文件)等出库。 4.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油轮库,是否根据国家粮食储备局下达的轮换计划进行办理,操作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出台后,按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5.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油的保管是否广泛应用了“三低”(即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和粮情电子检测等科学保粮技术;检查仓储管理是否常年达到“四无”(即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下同)粮仓标准;检查中央储备粮油正常储存期间粮食品质是否保持良好,损失损耗是否超规定标准,企业每半年是否做一次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等。 (二)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监管的内容。地方储备粮油品种、等级和储存库点等由地方人民政府及粮食主管部门等确定;地方储备粮油的出(入)库和轮换计划等由地方人民政府及粮食主管部门等下达。对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的监管可参照中央储备粮油库存监管的内容执行。 (三)商品周转库存粮油监管的内容。 1.检查企业商品周转库存粮油库存值(包括视同库存值)与相关的信贷管理台账登记的贷款额是否保持一致,账实是否相符。 2.检查企业商品周转库存粮油的出库是否执行报告制度(报告形式及具体内容由银企共同协商确定)。 3.检查企业商品周转库存粮油是否实行分品种、按等级分仓管理,原则上不得混等混仓储存;检查仓储管理是否达到“四无”粮仓标准;检查露天存放的粮食是否达到安全储粮标准。 (四)异地存储粮油库存监管的内容。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异地仓库储存的粮油以及为缓解仓容不足等原因委托异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储、租赁异地社会闲置仓库等存储的粮油,要发挥行际间工作联系的作用,实行委托行与被委托行共同管理。 1.委托行要主动与被委托行取得联系,核实异地存储粮油种类、性质、数量、价值等情况,与其签订委托监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根据被委托行反馈的有关情况,做好台账的登记与管理工作。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异地储备粮油轮换要通知被委托行监督出库。 2.被委托行对委托行异地存储的粮油要落实专项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并建立辅助管理台账,定期向委托行反馈核查情况。对代储粮油正常的调销、轮换,应按委托行通知的出库品种、数量进行监督,并协助委托行做好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工作。如发现代储单位违反规定随意动用库存粮油或擅自进行轮换储备粮油的要及时制止,并通报委托行。 四、粮油库存监管的方法。根据开户企业粮油库存的性质、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等实际情况,可采取标仓管理或协议监管等方法。如果采取的监管方法需要对粮油库存数量进行重新测量的,要主动争取开户企业的支持、配合和帮助。 (一)标仓管理。标仓管理也称为粮油库存辅助台账管理或粮油库存平面图管理。信贷人员对企业的全部仓容(包括固定仓容和临时仓容)及储存的粮油品种、数量、等级和储存时间等内容,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逐项登记,设置一定的数学标记,定期进行检查核对。此办法适合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和企业商品周转库存粮油的监管。 (二)协议监管。由农发行营业机构与开户粮食购销企业签订“粮油库存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企业负责粮油库存的保管;农发行负责对粮油库存的监管;企业发生粮油出库(包括销售、出口和移库等)业务应及时通报开户农发行;银企双方自觉遵守《粮食收购条例》等。开户行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粮油库存监管协议”设置“协议监管仓(垛)标牌”,挂在仓库门旁,实行“挂牌标仓”。标牌的主要内容有:仓号、种类、等级、类别、入库时间、平均价格、数量、库存值、仓容量、实际仓容(长、宽、高)、容重、检查日期、仓库负责人、联库信贷员等。挂牌采用活页式,做到随查随换。此办法主要适合企业商品周转库存粮油的监管。 对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较差的粮食购销企业,在征得粮食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实行“仓单管理”或“抵押管理”,具体内容由开户银行与粮食购销企业协商确定。 五、粮食购销企业所有者权益和其他负债形成的商品库存粮油的监测。对开户企业所有者权益和其他负债形成的库存粮油,要区分情况,加强国家有关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正确地把握好监管尺度。要督促企业单独设账,分别存储,不得挤占农发行贷款形成的粮油商品库存。 (一)对所有者权益形成的库存粮油,要监督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国有粮食流通企业财务及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销粮款回笼后,该收贷收息的要足额收贷收息;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消化处理财务挂账的要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对粮食购销企业其他负债形成的库存粮油应按合同规定收取管理费用或手续费,所收取的费用应列企业营业外收入,并合理分摊企业的当期经营管理费用和贷款利息。 (三)粮食购销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销售其他负债形成的库存粮油,必须遵循顺价销售的原则,销售货款必须全额存入农发行基本存款账户,并根据不同性质进行分配。对“两代一换”粮油,应在销售后按时收购同品种等级粮油补库,防止空库;对“三提”、“五统”粮油,要监督企业及时将销货款支付给乡镇财政等有关部门,防止挤占挪用;对代购代存的商品粮油,原则上不得擅自销售,经委托方同意销售的,其销货款按双方委托合同处理。对这部分粮油销售取得利润的,应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并合理分摊当期经营管理费用及贷款利息。 六、建立粮油库存监管奖惩责任制。对粮油库存的监管情况,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信贷员任期管理目标或工作业绩考核之中。对粮食购销企业逃避银行监督,私自隐匿、转移、销售粮食,销粮款不入账或事先不通知农发行擅自开仓搞降价售粮的,信贷员能够及时发现、进行制止避免损失的或事后通过检查发现、并按规定反映报告、实行相应信贷制裁的,要给予表扬奖励,成效突出的要给予通报嘉奖;对企业发生上述问题,信贷员不能及时发现制止或事后一时期内检查仍不能发现的,要给予批评。如造成收购资金贷款损失的,要严肃处理或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粮油库存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发行字[1999]2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