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防止收购资金流失和挤占挪用,确保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地封闭运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稽核部门对违反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和使用规定的系统内分支机构(下称被稽核单位)和个人(下称责任人)实施处罚。 第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稽核部门在同级行长领导下,依照规定独立行使稽核处罚权,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被稽核单位,依据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和进行整改; (二)没收违规所得; (三)扣减费用支出计划指标; (四)通报批评。 以上处理和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责任人,依据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赔偿损失; (三)通报批评; (四)罚款;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和处罚可以并处。 第六条 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嫌疑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稽核处罚内容 第七条 被稽核单位有下列问题的,除责令其纠正违规事项,限期收回被挤占的收购资金,没收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一)通过唆使或暗示等方式与企业合谋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 ̄5000元罚款,同时建议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二)银行自身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违规用途的,按挤占挪用额的5% ̄10%扣减被稽核单位费用支出计划指标,并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三)超范围发放贷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800 ̄4000元罚款,同时建议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对本条(一)、(二)、(三)款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嫌疑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违规拆出资金或未经上级批准,擅自拆入资金的,对被稽核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 ̄4%扣减费用支出计划指标。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600 ̄3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五)对信贷管理台帐和统计数据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励的,要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收回奖励,同时要对有关决策责任人处以200 ̄1000元罚款。 第八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违规事项和进行整改、收回违规资金外,视情节轻重,对被稽核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停发1 ̄12个月的奖金。 (一)由于被稽核单位监管不力,企业出现降价亏本销售、赊销、坐支现金、多头开户、齐占挪用收购资金,发现后又未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或未按规定实施信贷制裁的; (二)对财政已拨补到位的补贴资金和消化新、老财务挂帐的资金,未按规定及时分解进行收息、收贷,造成资金流失的; (三)对企业归行调销回笼资金未按规定及时通知、分解并足额收贷、收息的。 第九条 有下列问题的,除责令其对违规事项限期进行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对被稽核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资金头寸长期严重超限额,按实际超计划多占资金造成的利差损失,等额扣减费用支出计划指标; (二)利用各种方式,故意隐瞒、少报资金头寸,按隐瞒、少报资金头寸额所造成的利息损失,等额扣减费用支出计划指标。 第十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规事项或限期对违规事项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被稽核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及时测算资金头寸,影响收购资金发放的; (二)往来资金清算不及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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