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法〔2000〕164号)(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法函〔1997〕97号)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其对收购资金的法律保护范围从以前单纯的资金形式扩展到收购资金的物化形式,从以前诉讼前和诉讼中的保护扩展到执行阶段的法律保护,为农业发展银行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监督粮棉购销企业合法经营,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政策性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严格规定了各级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财产时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及应当履行的法律手续,同时对金融机构的协助执行工作提出了要求。各分行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上述两个通知的精神,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善于运用有关法律维护政策性收购资金的安全,又要遵守法律,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正当执行职务。 二、各分行在学习落实两个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主动与当地司法机关或人民银行沟通、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总行。 三、各分行要加强与总行在法律法规方面的工作联系,及时报告实际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为总行法律部门及时掌握实际情况,加强法律研究和指导提供参考。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 (2000年11月16日法〔200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发〔1998〕42号《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粮食收购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保全和执行国有粮棉油购销企业从事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以外业务所形成的案件时,除继续执行我院法函〔1997〕97号《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外,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的库存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2000年9月4日法发〔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以及其他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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