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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文 号:农发行字[1999]184号 发布日期:1999-8-30 执行日期:1999-8-30 为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扩大民主,加强对干部选拔工作的群众监督,避免用人失察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按照“三讲”教育提出的要求,结合我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实际,在总行机关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转发〈江苏省宿迁市、黑龙江省大庆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调查报告〉的通知》(组通字〔1999〕3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简称公示),就是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后,将拟提拔任用干部的有关情况,通过发出公示通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接受各方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依据群众公论和对反映问题调查核实的情况,再决定对干部的任用。 第三条 公示对象为经行党委讨论决定拟提拔任职的副处级以上的干部,公示范围为总行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 公示内容主要是拟提拔干部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任职务、工作简历、主要工作业绩及拟任职务。 第五条 公示采用发出公示通知的方式进行,即以文件形式发出公示通知,由总行机关各部室立即传达到全体职工。 第六条 公示期限为一周,自公示通知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公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集体研究干部选拔任用方案并决定拟提拔任用人选; (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决定,发布公示通知; (三)受理群众反映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情况; (四)决定是否任用。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设置公示意见箱。公示期满,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归纳整理。 对于组织、纪检部门已经掌握或已作出结论的问题,如果没有新的内容,一般不再调查; 对于组织上没有掌握的新情况,由原考察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 对于群众举报的重大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 第九条 根据群众反映及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干部是否任用。 对群众无不良反映和反映的问题不影响任用,或反映问题虽较严重但查无实据的,按原计划办理任职手续。 对群众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行党委会议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涉及到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否定的,暂缓任用,同时抓紧调查落实,尽快弄清情况,作出结论,再决定是否任用。 第十条 有关部室、处或个人均可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反映或举报。 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举报的一般应署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举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属诬陷,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时,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法纪,按章办事,对群众和公示对象负责,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机关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发行字[1999]1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