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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贷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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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贷款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几年来,各级农业银行在当地党政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和总行《关于加强农村水利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把支持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任务,制定政策措施,增加支持力度,拓宽服务领域,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扩大灌溉面积,建设稳产高产农田,做出了积极努力。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深入贯彻后,各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广泛开展,对信贷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促进农业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高,现就加强农田水利信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信贷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意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是增强抗灾能力,实现农业稳产高产;是促进产量型农业向效益型农业转变,实现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基本措施之一。近几年来,信贷已成为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加强对农田水利贷款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各级行要进一步重视农田水利信贷工作,加强调研,求实创新,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增加有效投入,积极稳妥地支持农田水利建设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发挥信贷杠杆作用,促进多渠道增加农田水利投入格局的形成和发展。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是增加农田水利投入,加快农田水利建设速度的主要政策措施。要坚持大中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以国家投入为主。对财政资金暂时未到位而影响工程建设的,可按照总行农银发(1988)3号《关于加强农村水利贷款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垫付性贷款支持,但要严格控制,额度不宜过大,期限不宜过长,要落实还款责任,切实做到到期收回,要坚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以集体、农民投入为主,信贷支持为辅的原则。坚持实行先用自有资金和财政资金,再用贷款的办法。对自有资金、财政资金到位的,可优先安排计划,优先审查评估项目,优先贷款支持。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管好用好各项农业水利专项资金,办好代放代收业务等。在信贷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工作中,要注意统筹协调好行、社关系。农业银行以国营、集体企业农田水利建设贷款投入为主,信用社以一家一户或联户农田水利贷款投入为主。各级行要结合当地机构人员状况、资金能力,合理分工,发挥行、社资金的整体功能。农业银行要继续把支持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商品基地建设和贫困地区开发等专项贷款支持的重要内容,实行农业专项贷款与一般农贷相结合,发挥农行资金的整体效能。
  
  三、突出重点,努力提高农田水利贷款的使用效益。去年我国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后,各级党政和广大农民的水利意识大大增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当前农田水利建设贷款需求增大,信贷资金供需矛盾突出。对此,各级行要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明确当地农田水利建设的方向和重点。在认真审查评估的基础上,适当集中资金,支持好经济效益明显的重点建设项目,以进一步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一是支持现有农田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和完善配套,提高工程效益。在以自流灌溉为主的地区,优先支持库区提水、排水设备和配套工程、机电井的修复与更新;在以机电排灌为主的地区,优先支持机电泵站和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使其巩固完善,提高排灌能力,努力扩大灌溉面积。二是积极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加快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产稳产农田。支持在低洼易涝地和盐碱地进行旱改水,以稻治涝治碱,增加农产品产量,改进质量。三是进一步支持节水灌溉技术和其他水利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突出支持喷滴微灌、低压管道输水、U型渠道防渗和暗管排水等新技术应用,充分有效地利用和节约水资源。四是支持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易旱地区要重点支持水源工程和节水工程建设;易涝地区要积极支持排涝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提高排涝能力,减少灾害损失。五是支持各级水利部门逐步向经济实体转化,增强服务功能,开展有偿服务。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水利部门开展多种经营,以副养水的贷款需要,在符合信贷原则,确保归还的前提下,可予以支持。对县和乡镇水利部门或水利经济实体发挥技术优势,推广水利科学技术,开展有偿服务的贷款需要,要积极给予支持。六是已经试办乡镇供水项目贷款的省分行,在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逐步扩大试办范围。其他省、自治区、市分行可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总行要求和信贷原则、政策、条件和程序,在自主审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选择几个生产、生活用水需求迫切,经济条件较好,确有还款保证的乡镇进行试点,不要全面开展。
  四、切实加强农田水利贷款管理。各级行既要强化服务意识,发挥信贷职能作用,又要坚持信贷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当前要突出强调以下几点:
  
  (一)坚持借款自愿的原则。只有广大农民乐意筹措资金搞水利建设,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自愿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安全才有基础。因此,农田水利贷款必须由借户向经营行提出借款申请,落实承贷主体,明确贷款偿还的资金来源和责任。农田水利贷款一定要与承贷主体的积极性结合起来,与企业和农民的偿还能力结合起来。
  
  (二)坚持必须有相应的自有资金比例。贷款额度要与效益相适应,一般不宜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为宜。农田水利贷款要与农业综合开发、商品基地建设和扶贫资金配套投入,以吸引更多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不搞全额贷款,有利于促进农民自身增加投入,有利于强化借户使用资金的责任心,有利于减少贷款风险。重灾区农田水利贷款在实行抵押、担保,确保偿还的前提下,自有资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三)加强项目管理。对投入较大、期限较长的农田水利贷款要实行项目管理,按要求认真执行项目贷款的申报、评估、审批和立项制度,把好项目审定关;坚持效益原则,落实还款资金来源,按工程进度发放贷款;强调钱物结合,水利设备贷款一般要实行转账结算;认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做好项目总结验收工作,弱化贷款风险。对重点项目当地行可从计划、资金上给予倾斜,也可以办理行、社联合贷款予以支持。
  
  (四)坚持贷款的安全和效益。随着农田水利建设的发展,要适当增加中长期农田水利贷款,以引导农民增加投入。要落实贷款的担保、抵押制度,确保信贷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要建立严格的清收贷款考核和奖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抓好到逾期农田水利贷款的回收工作,促进农田水利贷款的良性循环。对没有直接经济效益,没有相应自有资金和配套投入的项目,借户不愿借贷的项目,都不能盲目发放贷款。
  
  (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各地农行要主动参与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和工程修复、更新改造方案的制定,当好党政部门的助手;深入项目实施现场,参与项目评估论证过程,为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提供投资依据;参与项目资金的筹集,积极落实贷款资金,为项目实施提供信贷服务;参与项目落实、监督项目实施、检查工程进度和项目总结验收。要搞好同水利、水保、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努力提高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
  
  五、认真做好信贷政策的落实工作。各地农行对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政策和措施,要狠抓落实,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调查研究,实行分类指导,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实际,了解情况,积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要广泛宣传农田水利信贷原则、政策,宣传信贷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成效,争取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勇于探索,善于开拓,真抓实干,努力增加农田水利贷款的有效投入,促进我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贷款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几年来,各级农业银行在当地党政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和总行《关于加强农村水利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把支持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任务,制定政策措施,增加支持力度,拓宽服务领域,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扩大灌溉面积,建设稳产高产农田,做出了积极努力。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深入贯彻后,各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广泛开展,对信贷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促进农业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高,现就加强农田水利信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信贷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意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是增强抗灾能力,实现农业稳产高产;是促进产量型农业向效益型农业转变,实现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基本措施之一。近几年来,信贷已成为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加强对农田水利贷款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各级行要进一步重视农田水利信贷工作,加强调研,求实创新,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增加有效投入,积极稳妥地支持农田水利建设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发挥信贷杠杆作用,促进多渠道增加农田水利投入格局的形成和发展。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是增加农田水利投入,加快农田水利建设速度的主要政策措施。要坚持大中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以国家投入为主。对财政资金暂时未到位而影响工程建设的,可按照总行农银发(1988)3号《关于加强农村水利贷款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垫付性贷款支持,但要严格控制,额度不宜过大,期限不宜过长,要落实还款责任,切实做到到期收回,要坚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以集体、农民投入为主,信贷支持为辅的原则。坚持实行先用自有资金和财政资金,再用贷款的办法。对自有资金、财政资金到位的,可优先安排计划,优先审查评估项目,优先贷款支持。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管好用好各项农业水利专项资金,办好代放代收业务等。在信贷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工作中,要注意统筹协调好行、社关系。农业银行以国营、集体企业农田水利建设贷款投入为主,信用社以一家一户或联户农田水利贷款投入为主。各级行要结合当地机构人员状况、资金能力,合理分工,发挥行、社资金的整体功能。农业银行要继续把支持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商品基地建设和贫困地区开发等专项贷款支持的重要内容,实行农业专项贷款与一般农贷相结合,发挥农行资金的整体效能。
  
  三、突出重点,努力提高农田水利贷款的使用效益。去年我国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后,各级党政和广大农民的水利意识大大增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当前农田水利建设贷款需求增大,信贷资金供需矛盾突出。对此,各级行要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明确当地农田水利建设的方向和重点。在认真审查评估的基础上,适当集中资金,支持好经济效益明显的重点建设项目,以进一步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一是支持现有农田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和完善配套,提高工程效益。在以自流灌溉为主的地区,优先支持库区提水、排水设备和配套工程、机电井的修复与更新;在以机电排灌为主的地区,优先支持机电泵站和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使其巩固完善,提高排灌能力,努力扩大灌溉面积。二是积极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加快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产稳产农田。支持在低洼易涝地和盐碱地进行旱改水,以稻治涝治碱,增加农产品产量,改进质量。三是进一步支持节水灌溉技术和其他水利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突出支持喷滴微灌、低压管道输水、U型渠道防渗和暗管排水等新技术应用,充分有效地利用和节约水资源。四是支持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易旱地区要重点支持水源工程和节水工程建设;易涝地区要积极支持排涝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提高排涝能力,减少灾害损失。五是支持各级水利部门逐步向经济实体转化,增强服务功能,开展有偿服务。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水利部门开展多种经营,以副养水的贷款需要,在符合信贷原则,确保归还的前提下,可予以支持。对县和乡镇水利部门或水利经济实体发挥技术优势,推广水利科学技术,开展有偿服务的贷款需要,要积极给予支持。六是已经试办乡镇供水项目贷款的省分行,在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逐步扩大试办范围。其他省、自治区、市分行可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总行要求和信贷原则、政策、条件和程序,在自主审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选择几个生产、生活用水需求迫切,经济条件较好,确有还款保证的乡镇进行试点,不要全面开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农银发[199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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