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转帐下拨石油勘探开发基金管理的通知
各石油管理(勘探)局、建设银行有关省(市、区)分行、各油田经办行: 为了减少石油勘探开发基金(含储量有偿使用费,下同)上交下拨途中占用时间,加速资金周转,1989年5月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以(89)财字第78号文通知,高价原油的高平差价收入采取转帐上交下拨的办法。经了解,实行转帐下拨的石油勘探开发基金大部分没有转入建设银行经办行,按基本建设投资进行管理。今年仍将继续实行该办法。按照原石油部(83)油财字第832号文关于“勘探开发基金应和基本建设投资同样管理……,要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根据批准的计划,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和监督”的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年度计划安排的勘探开发基金,各石油管理(勘探)局要按年度计划和石油高平差价净收入的实现进度,扣除上交总公司的勘探开发基金和总公司抵扣的其它款项,将转帐上交下拨的资金按月存入经办建设银行,并将当月实现数和转帐上交下拨的凭证副本抄送经办建行一份,以便经办建行及时掌握勘探开发基金的支用情况。转帐上交下拨的资金视同油田上交总公司和总公司下拨油田资金管理。 二、各经办建行要按计划、按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保证资金的合理供应。对各油田存入的勘探开发基金,各经办建行要及时调度资金,保证油田用款需要。要加强勘探开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年度计划和勘探开发基金实际转存数审查签证财务决算。各石油管理(勘探)局要按勘探开发基金的转帐上交下拨实际转存建行数和总公司抵扣数列入年终决算。 望各石油管理(勘探)局和各经办建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勘探开发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本规定从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