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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我行系统离休干部活动经费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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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建设银行

文  号:建总人字[1985]第111号

发布日期:1985-11-13

执行日期:1985-11-13

根据了解,我行系统离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掌握的很不一致,缺乏一个明确的统一规定,影响了离休干部工作的开展。为此,参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83)局经字第529号“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经费预算定额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离休人员费用,个人部分按办理离休手续的人数和有关规定确定定额,公用部分每人每年500元,其中包括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150元”,并结合我行具体情况对离休干部活动经费作如下规定:

  一、当地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当地政府的明确规定办理。

  二、当地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经费预算定额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三、中央有统一规定后,按中央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上述费用均在非营业支出科目“离休编外和长期病假人员费用户”列支。已在本帐户列支的公用部分费用,不得再在有关支出科目、帐户列支。

  五、对离休干部每人每年150元的特需经费请按照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第二条第21问所回答的“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不能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的规定办理。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我行系统离休干部活动经费问题的规定
建设银行
建总人字[1985]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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