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经济工作“八五”构想》,实现对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工作规范化管理,经广泛征求意见,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各行执行。 目标考核是一项新的工作,其目的在于促进全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各分行应认真检查、考核自身管理工作,按时向总行报送《目标考核计分表》。 各分行在试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促进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范围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考核范围包括建筑业(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联的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方式 目标考核内容包括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工作计划总结、制度建设、系统工作检查指导、贷款“三性”情况等,考核采取基本分值百分制计分方式,依每一项考核目标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确定分值。具体考核目标和计分标准(见附表一)。 三、考核等级设置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设置达标、三级、二级和一级等四个等级,各等级评定标准为: 等级考核总分 达标75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三级85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二级90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一级95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四、考核评定 1、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实行“统一标准、分别评定等级”的办法。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将目标考核作为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度终了后,按本办法进行自我考核评分,填写《目标考核计分表》(见附表二),于四月底以前报送总行。 3、考核等级经总行评定后,等级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应重新申请评定。依据工作实绩,须提前晋升等级的分行,可于等级核定的次年,按规定表式填报申请。 申请期满复评和提前晋升等级的,除书面申报外,应在《目标考核计分表》左上方醒目处分别加注“申请到期复评”或“申请提前晋升等级”字样。 4、当年未到复评期、也不申报提前晋升等级的分行,仍应填报《目标考核计分表》,供总行一般考查之用,不作为评级的依据。 5、各分行目标考核自评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其原评定等级,通报批评外,暂停评定等级一年,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达标或晋级。 6、总行每年通报各分行目标考核及等级评定情况,并将考核、评定情况作为评比先进、核定贷款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附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经办行工作特点,制定本系统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报总行建经部备案。 2、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表一:目标考核计分标准 ┏━━━━━━━━━━┳━━━┳━━━━━━━━━━┳━━━━━━━━━━┓ ┃┃基本┃┃┃ ┃内容及要求┃分值┃扣分因素┃说明┃ ┃┃100┃┃┃ ┣━━━━━━━━━━╋━━━╋━━━━━━━━━━╋━━━━━━━━━━┫ ┃1.每年至少组织一次┃4┃未组织业务培训的扣4┃┃ ┃系统信贷管理人员业务┃┃分。┃┃ ┃培训┃┃┃┃ ┣━━━━━━━━━━╋━━━╋━━━━━━━━━━╋━━━━━━━━━━┫ ┃2.制定并按时上报年┃┃未制定年度信贷管理工┃“年度信贷管理工作计┃ ┃度信贷管理工作计划,┃┃作计划扣5分;未按时┃划”内容包括管理工作┃ ┃按时正确编报信贷季报┃ 10 ┃是报信贷管理工作计划┃计划(可作为建经工作┃ ┃等业务统计报表┃┃,信贷季报等业务统计┃计划一部分)和信贷计┃ ┃┃┃报表每次扣1分;编报┃划申请表。┃ ┃┃┃信贷季报不符合要求,┃“按时”系指总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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