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根据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试运行情况和税收征管业务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见附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内容
  
  (一)新增“纳税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和“税票号码”要素内容;
  
  (二)将“付款人名称”修改为“付款人全称”;
  
  (三)将“打印日期”修改为“打印时间”,具体格式为 “年月日时分”;
  
  (四)将凭证用纸尺寸修改为“14.85公分×21公分”。
  
  二、凭证使用
  
  (一)调整后的凭证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现行凭证仍可继续延用3个月。
  
  (二)调整后的凭证原则上只打印一次。如遇遗失等特殊情况,付款人需要重新开具付款证明时,经收银行(信用社)应核实付款人的书面申请和付款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后,向付款人出具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三)调整后的凭证不允许分页打印,每份付款凭证最多可打印14个税(费)种。各级税务部门应将发出的每条电子缴款书信息包含的税(费)种控制在14个以内。
  
  三、其他事项
  
  (一)凭证内框文字字体和字号为宋体五号;
  
  (二)凭证内框尺寸为“11公分×18公分”;
  
  (三)其他未尽事宜,请各经收银行(信用社)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转账日期:2006年06月30日凭证字号:0123456789
  
  ┌───────────────────────────────────────────────┐
  
  │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
  
  │张三李四012345678901234 │
  
  ││
  
  │付款人全称: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
  
  ││
  
  │付款人账号:0123456789012345 征收机关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
  
  │付款人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 收款国库(银行)名称:国家金库西城区支库 │
  
  ││
  
  │小写(合计)金额:¥123.45 缴款书交易流水号:0123456789 │
  
  ││
  
  │大写(合计)金额: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肆角伍分税票号码:0123456789│
  
  ││
  
  │税(费)种名称 所属时期 实缴金额│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营业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营业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营业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10.45│
  
  ││
  
  │第次打印打印时间:│
  
  └───────────────────────────────────────────────┘
  
  (14.85公分×21公分)
  
  第一联作付款行记账凭证 复核 记账
  
  ××××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转账日期:2006年06月30日 凭证字号:0123456789
  
  ┌───────────────────────────────────────────────┐
  
  │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
  
  │张三李四012345678901234 │
  
  ││
  
  │付款人全称: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
  
  ││
  
  │付款人账号:0123456789012345 征收机关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
  
  │付款人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 收款国库(银行)名称:国家金库西城区支库 │
  
  ││
  
  │小写(合计)金额:¥123.45 缴款书交易流水号:0123456789 │
  ││
  
  │大写(合计)金额: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肆角伍分税票号码:0123456789│
  
  ││
  
  │税(费)种名称 所属时期 实缴金额│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营业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营业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营业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10.45│
  
  ││
  
  │第次打印打印时间:│
  
  └───────────────────────────────────────────────┘
  
  (14.85公分×21公分)
  
  第二联作付款回单(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复核 记账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根据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试运行情况和税收征管业务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见附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内容
  
  (一)新增“纳税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和“税票号码”要素内容;
  
  (二)将“付款人名称”修改为“付款人全称”;
  
  (三)将“打印日期”修改为“打印时间”,具体格式为 “年月日时分”;
  
  (四)将凭证用纸尺寸修改为“14.85公分×21公分”。
  
  二、凭证使用
  
  (一)调整后的凭证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现行凭证仍可继续延用3个月。
  
  (二)调整后的凭证原则上只打印一次。如遇遗失等特殊情况,付款人需要重新开具付款证明时,经收银行(信用社)应核实付款人的书面申请和付款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后,向付款人出具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三)调整后的凭证不允许分页打印,每份付款凭证最多可打印14个税(费)种。各级税务部门应将发出的每条电子缴款书信息包含的税(费)种控制在14个以内。
  
  三、其他事项
  
  (一)凭证内框文字字体和字号为宋体五号;
  
  (二)凭证内框尺寸为“11公分×18公分”;
  
  (三)其他未尽事宜,请各经收银行(信用社)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转账日期:2006年06月30日凭证字号:0123456789
  
  ┌───────────────────────────────────────────────┐
  
  │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
  
  │张三李四012345678901234 │
  
  ││
  
  │付款人全称: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
  
  ││
  
  │付款人账号:0123456789012345 征收机关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
  
  │付款人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 收款国库(银行)名称:国家金库西城区支库 │
  
  ││
  
  │小写(合计)金额:¥123.45 缴款书交易流水号:0123456789 │
  
  ││
  
  │大写(合计)金额: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肆角伍分税票号码:0123456789│
  
  ││
  
  │税(费)种名称 所属时期 实缴金额│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营业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营业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营业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00│
  
  ││
  
  │增值税20060530-20060630 ¥110.45│
  
  ││
  
  │第次打印打印时间:│
  
  └───────────────────────────────────────────────┘
  
  (14.85公分×21公分)
  
  第一联作付款行记账凭证 复核 记账
  
  ××××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转账日期:2006年06月30日 凭证字号:0123456789
  
  ┌───────────────────────────────────────────────┐
  
  │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
  
  │张三李四012345678901234 │
  
  ││
  
  │付款人全称: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
  
  ││
  
  │付款人账号:0123456789012345 征收机关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
  
  │付款人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 收款国库(银行)名称:国家金库西城区支库 │
  
  ││
  
  │小写(合计)金额:¥123.45 缴款书交易流水号:0123456789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6]265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   下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51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