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道结算中心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 铁道结算中心成立以来,对加强铁道系统内部资金管理,集中运用系统内资金,加快结算资金周转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机构设立、运作形式和办理业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文)的精神,为加强铁道结算中心的管理,规范其业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道结算中心属于铁道部门内部的资金管理机构。铁道部门应加强对结算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确保结算中心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运作。 二、严格机构审批。铁道结算中心是由铁道部门批准设立的内部事业单位,其分支机构必须由铁道部按照区域化、网络化的总体布局批准设立。要建立、健全结算中心审批制度,严格结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和报批程序。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结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对未经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必须撤销。 三、确定业务范围。铁道结算中心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为当地铁道系统内部单位开设内部账户、办理内部转账、监督资金使用、对在本结算中心开户的内部单位统筹调剂资金余缺。 铁道系统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实存资金,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同时也可在当地结算中心开立一个内部账户。结算中心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实存资金,通过银行办理在结算中心开户的内部单位与路外单位以及未在本结算中心开户的内部单位之间的结算。铁道结算中心之间的货币资金结算应一律通过银行办理。 四、禁止商业银行与铁道部门联办结算中心。结算中心与银行要严格业务分工,一切银行业务包括资金划拨、票据审核、现金收付等,只能由开户银行按照有关制度办理,铁道结算中心不得参与;涉及铁道单位内部的账户开设、资金使用和调度,由铁道结算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算中心的内部转账不得使用银行票据、凭证。对已经联办结算中心的,一律于1998年年底前在人、财、物方面彻底分离。 五、严禁办理金融业务。铁道结算中心必须认真执行金融法律、法规,不准集资、不准投资,不准贷款,不准办理内部票据贴现,不准从事股票、期货交易,不准开办储蓄业务,不准接受外部单位开户和吸收存款,不准实行准备金制度和备付金制度。各铁道结算中心凡办理以上业务的,要立即进行清理停办,并在1998年年底前全部清收债权,清偿债务。 六、改善银行结算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在铁道单位集中、业务量较大的地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已有分支机构的,可在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内设立专柜,专门办理铁道结算中心、铁道单位的开户和结算业务。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中,要严格遵守结算制度,执行结算纪律,不得压票、随意退票,为铁道系统的结算提供优质服务。 以上通知,请各有关银行和各级铁道部门以及铁道结算中心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于1999年1月底之前报告铁道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