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8]131号,以下简称《意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及房地产市场形势,紧密结合本地、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努力改善金融服务,继续支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并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跟踪了解《意见》执行情况和当地市场新的变化,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单位反映。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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