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意见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贵会的《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征求意见的函》(证监函[1998]16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股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这一形式的出现曾对提高企业职工的凝聚力和积极性、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职工持股的弊端也开始暴露出来,如发行范围难以控制、容易滋生腐败、与社会公众股同股不同价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中,对公司职工持股这一形式和概念没有肯定和明确。 鉴于公司职工股已无存在的法律依据,且运作中还存在诸多弊端,我行同意贵会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意见。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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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意见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 银办函[1998]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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