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根据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计划,经国务院批准,饲料项目于1996年3月1日完成谈判。我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关于该项目的《贷款协定》,已于1996年6月7日由我国驻美国大使李道豫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签字。按规定,《贷款协定》应于1996年9月5日前生效。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单一贷币贷款与担保协定通则》第12.01节规定,《贷款协定》需经国务院核准后才能正式生效。现将饲料项目《贷款协定》中译本呈上,请予核准。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饲料项目)(中译本) 贷款协定(饲料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1996年6月7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中所描述的项目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要求银行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中农信公司)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执行本项目,作为该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中农信公司获得本协定下提供的贷款资金;及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和同一天银行与中农信公司之间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银行于1995年5月30日颁布的《单一货币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及本协定附件6中对该《通则》所作的修订部分,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除非上下文另行要求,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定义的词汇具有其中给定的词义,而下列新增术语则具有下列词义: (a)“CADTIC”系指中农信公司,该公司按照借款人的法律以及 (i)借款人的国家工商局于1994年12月12日颁发的第10000747-X(1-1)号营业执照;和(ii)中农信公司章程成立并开展工作; (b)“CADTIC章程”系指中农信公司的章程,该章程于1993年10月27日通过国家工商局批准,并可能随时修改; (c)CAU系指中国农业大学,该校在借款人农业部的领导下成立、并开展工作; (d)“自由限额子贷款”系指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协定》附件1中的第D.4(b)款的规定合格的自由限额子贷款; (e)“投资企业”系指中农信公司准备或已经给予子贷款的一家企业; (f)“投资项目”系指通过投资企业利用子贷款资金执行的某一特定的开发项目; (g)“NFIO”系指借款人农业部内的国家饲料工业办公室; (h)“项目协定”系指银行与中农信公司于本协定签订日同一天签订的、并可能随时修改的协定,该协定包括其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 (i)“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j)“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提及的帐户; (k)“子贷款”系指中农信公司为某一特定投资项目、已经贷给或准备贷给某投资企业的贷款; (l)“转贷协议”系指根据本协定第3.01节(c)段的规定,由借款人与中农信公司签订的协议,并包括转贷协议的所有附件,该协议可随时修改。“转贷款项”系指按照转贷协议提供的款项。 第二条 贷款 2.01节银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亿五千万美元(¥150,000,000)的贷款。 2.02节(a)为实施投资项目,支付投资企业在项目中的货物及服务方面的合理支出,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对已支付的(或,如银行同意,将要支付的)金额,中农信公司可以从贷款帐户中提款、 (b)借款人应按银行满意的条件在一家银行开立并保持美元专用存款帐户,包括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抵债、没收或扣押。向专用帐户存入款项或从专用帐户中支付款项,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5的有关规定进行。 2.03节关帐日应为2002年12月31日,或由银行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将这一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0.75%(1%的3/4)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a)对于已经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计息期的利率按时向银行交付利息,每一计息期的利率为伦敦同业拆借利率的基准利率加上伦敦同业拆借利率的总利差。 (b)在本节中使用的: (i)“计息期”系指自本协定签定之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付息日(不含该日)的时期,和在此之后的第一个付息日(含该日)至下一个付息日(不含该日)的每一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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