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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十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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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十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党校,人民银行北京培训学院,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干部教育培训“十五”规划》,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训的管理
  
  (一)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人事教育司统筹安排总行机关干部,分行、营业管理部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中心支行“一把手”的培训。
  
  (二)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各司局主办的面向人民银行系统的,推行新的管理规定、业务操作规程等专项培训。各司局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到人事教育司,经汇总审核,报主管行长批准后,由各司局执行。培训通知由培训主办司局与人事教育司联合下发,培训地点尽量安排在北京、郑州培训学院。
  
  (三)人事教育司统筹规划国(境)外培训。国际司根据培训规划的要求,负责国(境)外培训项目的开发及对外联络。人事教育司根据人才培养计划确定培训人员,并与国际司共同负责培训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四)北京、郑州培训学院根据职责分工和人事教育司提出的年度培训计划和要求,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设计培训项目,提出具体的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培训通知由培训学院与人事教育司联合下发。
  
  (五)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总行的年度培训计划,统筹规划本辖区干部教育培训,重点负责机关干部、辖区内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县支行“一把手”的培训,也可授权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教育培训。
  
  各单位要根据以上分工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的通知》(银发(2001)279号)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培训工作。
  
  二、培训与干部的考核、使用
  
  (一)新入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成绩作为分配工作岗位的依据之一。岗前培训要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着力提高新入行人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二)凡拟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均应参加党校或人事教育部门组织的任前培训。拟任干部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一年内完成培训。拟任干部参加任前培训的表现,作为任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根据岗位需要,每个员工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脱产培训,凡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参加当年培训的人员,均需在下一年进行补训。
  
  (四)由人事教育司负责统筹安排的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中心支行“一把手”的培训,每年计划进行2—3期,每期100人。5年大约安排15期,共1500人次,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5年中均可参加2—3次培训。
  
  (五)按照“双百双千工程”的安排,每年选拔20名左右高级业务骨干进行国(境)内外专项业务培训。每年选拔400名左右的青年业务骨干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六)干部参加培训的成绩和表现与干部年终考核、晋升和提职相结合。凡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人员,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凡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人员,年终考核为不称职,同时不能晋升高一级的行政或技术职务。
  
  三、培训的检查评估
  
  (一)人事教育司负责人民银行系统培训登记证书的管理。干部参加脱产培训需向培训主办单位提交《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或《行员培训登记证书》。学习结束后,由培训主办单位将培训科目、成绩进行登记并盖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审验盖章后退交本人保管。个人参加脱产培训的内容及时间均以培训证书的记录为准。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组织的不少于20学时的脱产政治或业务技能培训可计算为脱产培训。
  
  (二)人事教育部门应建立专门的干部培训档案,对干部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存入档案,并作为其任职、年终考核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学员在脱产培训期间,所在单位一般不得安排工作、会议或出国(境)考察任务。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均需通过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向培训主办单位提出申请,个人直接请假均不受理。凡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培训整体安排时间五分之一的,不予结业;无故旷课的作退学处理。上述情况均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
  
  (四)各司局主办的培训班结束后,要向人事教育司提交培训总结。人事教育司将在每年年底对各司局的办班情况进行汇总评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五)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每年年初要向人事教育司报送年度培训计划,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培训总结。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完成情况,要作为主管领导年终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人事教育司将在2002年底制定出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培训进行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在2002年底前建立培训对象跟踪调查指标体系,对培训对象的工作业绩、岗位调整、晋升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为人力资源开发提供人才信息服务。
  
  四、培训的师资
  
  (一)根据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建立一支专兼结合,以兼职教师为主的培训师资队伍。专职教师由两个培训学院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由人民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的有关专家、领导、业务骨干及高校教授担任。
  
  (二)人事教育司根据培训的要求,提出专兼职教师的聘请标准和条件,由北京、郑州培训学院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分别推荐,经人事教育司审核确定后,列入人民银行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将于2002年上半年建成)。各单位可根据培训需要,从师资库中聘请教师。
  
  (三)人事教育司对培训师资库实施动态管理,通过组织评估、学员反馈意见和新业务的要求,每年对培训师资进行补充和调整,以确保培训师资的质量。
  
  五、培训的教材
  
  (一)人事教育司根据人民银行的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课程,并负责组织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审定和发行工作。今后,人民银行系统全员岗位培训教材将以教学大纲为主,不再编写统一教材。
  
  (二)培训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小组负责编写。2002年3月底以前完成各门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并进行试用。
  
  六、培训的经费
  
  (一)由人事教育司规划的培训项目经费,年初要按年度培训计划预算,会签会计财务司,报主管行长审批,纳入人民银行总预算。每个培训项目实际发生时,由人事教育司向会计司或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核拨经费。其中:完全面向总行机关干部的培训班经费,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拨;有分支行干部参加的培训班经费,由会计财务司核拨。
  
  (二)各司局主办培训班的经费,要在年初按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培训经费预算,会签会计财务司,并报主管行长审批。各主办司局在每个培训项目结束后,需持培训通知、参训人员名单及培训总结,经人事教育司核签后,由会计财务司向承办单位核拨经费。
  
  (三)总行机关干部参加岗位任职所必须的社会培训(如常规会计制度培训)的费用支出,需由本人持培训通知、司局意见及培训费正式票据,经人事教育司签字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销。
  
  (四)系统内人员参加总行计划内主办的培训,所需经费由主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费用。
  
  (五)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可参照总行的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本实施意见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十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党校,人民银行北京培训学院,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干部教育培训“十五”规划》,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训的管理
  
  (一)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人事教育司统筹安排总行机关干部,分行、营业管理部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中心支行“一把手”的培训。
  
  (二)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各司局主办的面向人民银行系统的,推行新的管理规定、业务操作规程等专项培训。各司局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到人事教育司,经汇总审核,报主管行长批准后,由各司局执行。培训通知由培训主办司局与人事教育司联合下发,培训地点尽量安排在北京、郑州培训学院。
  
  (三)人事教育司统筹规划国(境)外培训。国际司根据培训规划的要求,负责国(境)外培训项目的开发及对外联络。人事教育司根据人才培养计划确定培训人员,并与国际司共同负责培训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四)北京、郑州培训学院根据职责分工和人事教育司提出的年度培训计划和要求,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设计培训项目,提出具体的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培训通知由培训学院与人事教育司联合下发。
  
  (五)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总行的年度培训计划,统筹规划本辖区干部教育培训,重点负责机关干部、辖区内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县支行“一把手”的培训,也可授权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教育培训。
  
  各单位要根据以上分工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的通知》(银发(2001)279号)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培训工作。
  
  二、培训与干部的考核、使用
  
  (一)新入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成绩作为分配工作岗位的依据之一。岗前培训要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着力提高新入行人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二)凡拟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均应参加党校或人事教育部门组织的任前培训。拟任干部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一年内完成培训。拟任干部参加任前培训的表现,作为任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根据岗位需要,每个员工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脱产培训,凡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参加当年培训的人员,均需在下一年进行补训。
  
  (四)由人事教育司负责统筹安排的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中心支行“一把手”的培训,每年计划进行2—3期,每期100人。5年大约安排15期,共1500人次,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5年中均可参加2—3次培训。
  
  (五)按照“双百双千工程”的安排,每年选拔20名左右高级业务骨干进行国(境)内外专项业务培训。每年选拔400名左右的青年业务骨干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六)干部参加培训的成绩和表现与干部年终考核、晋升和提职相结合。凡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人员,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凡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人员,年终考核为不称职,同时不能晋升高一级的行政或技术职务。
  
  三、培训的检查评估
  
  (一)人事教育司负责人民银行系统培训登记证书的管理。干部参加脱产培训需向培训主办单位提交《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或《行员培训登记证书》。学习结束后,由培训主办单位将培训科目、成绩进行登记并盖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审验盖章后退交本人保管。个人参加脱产培训的内容及时间均以培训证书的记录为准。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组织的不少于20学时的脱产政治或业务技能培训可计算为脱产培训。
  
  (二)人事教育部门应建立专门的干部培训档案,对干部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存入档案,并作为其任职、年终考核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学员在脱产培训期间,所在单位一般不得安排工作、会议或出国(境)考察任务。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均需通过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向培训主办单位提出申请,个人直接请假均不受理。凡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培训整体安排时间五分之一的,不予结业;无故旷课的作退学处理。上述情况均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
  
  (四)各司局主办的培训班结束后,要向人事教育司提交培训总结。人事教育司将在每年年底对各司局的办班情况进行汇总评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十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银办发[200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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