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现就金融机构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存放在各金融机构的款项,统一转入“同业往来”性质的会计科目下核算,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二、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协议存款计入同业存款,不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在人民币统计指标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协议存款仍填报在“6.同业存放定期款项”(2820,113260000)项下的“邮政储汇局存放”(1314,113145100)中;在人民币信贷收支表归属中,将“邮政储汇局存放”(1314,113145100)从“其他存款”中调整至“同业往来”中。外币业务比照人民币业务处理。 上述政策自2008年10月起执行。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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