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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网点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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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网点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你行晋银函字[1991]第1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另外,邮政储蓄网点在法律上不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因此,任何邮政储蓄网点均不能挂“××邮政储蓄所”的牌子,只允许张贴“邮政储蓄”字样的宣传标志。
  
  二、我国开办邮政储蓄的目的,主要是利用现有邮政网点多、遍布广泛、方便群众的优势,吸收更多的储蓄存款。邮电部门不得在邮政网点之外另设专门办理储蓄业务的场所。已单独设立的邮政储蓄所,应限期撤销。
  
  三、经人民银行分行批准,在邮政局(所)之内可设立邮政储蓄柜台(简称邮政储蓄网点)。目前对储蓄柜台可暂不办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991年8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网点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1]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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