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要求对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意见的答复
中国银行: 你行[86]中信字17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为了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人民银行每年安排一部分信贷资金用于中国银行的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对该项信贷资金,人民银行实行差别利率。对于1984年底以前发放的机电产品卖方信贷未收回余额属于基数贷款,按月息3.9‰计息,198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机电产品卖方信贷,人民银行按月息4.8‰向中国5.5‰计收利息,年终决算时,根据中国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款积数,由人民银行按月息0.6‰利差一次退补。 二、办理退补利差的处理手续。 (一)中国银行有关行处,对“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应以1984年底以前和1985年1月1日以后分别设帐户核算,并应将198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帐户的复写帐页,从1987年第一季度起,于每季末月(3、6、9、12月截至各月的20日止)的22日前,交当地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由其凭计算退补利差积数。 (二)人民银行有关行的会计部门,收到中国银行交来的“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帐户的复写帐页后,应按季计算计息积数,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全年的“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计息积数,按月息0.6‰利差,计算出应退补的利息,一次付给中国银行,并同时附计息清单将垫付的利息款项上划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司营业处。 上述规定自1986年12月2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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