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务院经贸办公室(92)财工字第213号《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预算内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施工企业潜亏,是指企业没有纳入年度财务决算,而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和流动资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库存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盘亏和损失,应转未转(或少转)的工程施工成本费用,少摊少转的待摊费用、材料成本差异、辅助生产、管理费用、停窝工费用,应提未提(或少提)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应补未补(或少补)的流动资金。 二、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从发文起到1992年11月底结束。可分为企业自查、抽查和总结汇报三个阶段。企业自查从发文起到9月底结束;企业主管部门、建设银行抽查从10月1日到月底;总结、处理从11月1日到月底。清理和处理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各地区分行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和汇总表格(附件二)于11月底前报送建设银行总行建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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