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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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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为使城市和集镇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一致,决定城市个体工商户贷利率,比照中国人民银行(83)银发字第 311号文中对集镇个体工、商、运输、服务业的贷款利率月息千分之七点二办理,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执行。
关于调整城市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83)银发字第3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