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大众汽车金融服务股份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开业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该公司中文名称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Volkswagen Finance(China)Co.,Ltd。营业地址为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 二、核准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 三、核准该公司以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Burkhard Breiing 董事长 Oliver Schmitt 董事 Geoffrey N.Banks 董事 Bernd Leissner 董事 Klaus—Uwe Schaffrath董事兼总经理 Guy Broekmans 副总经理 Ivan Collmg 财务总监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四、核准该公司经营如下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 (二)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二)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四)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 (七)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 (八)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 接此批复后,你公司按照《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该公司开业前的有关手续。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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