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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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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家科教兴国战略,重视发展高等教育,大力促进教育产业化。一些地方通过无偿划拨土地、大幅度降低土地费用或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建立了一些大学城,使一批高等院校在短期内迅速改善了教学条件、优化了教育资源、提高了办学质量并带动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但部分地区在大学城规划建设过程中,脱离实际,超越自身经济实力与偿还债务能力,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大量举债建设大学城,个别大学城以教育建设项目名义大搞商品房、高档别墅区、会议中心及高尔夫球场等商业性设施建设,因此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为此,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大学城贷款的潜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贷款风险管理。
  
  一、确保大学城建设项目经有权部门审批或核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今后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学城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而是实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制。因此,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学城项目贷款,贷款银行应认真审查贷款项目是否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学城项目,商业银行要认真审查项目是否经有权部门审批。
  
  二、大学城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合法、合规。商业银行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查大学城项目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以建立大学城为由,将政府划拨的教学用地用于商业经营性服务用地,或借大学城之名变相搞商品房、高档别墅区、会议中心及高尔夫球场等商业性开发项目的现象;是否违反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获取的原则。
  
  三、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资本金制度。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及《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等文件精神,对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结合项目资本金要求,进一步制定项目资本金管理的细化标准,依风险度确定具体比率。对主要运用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督促投资者将资本金按当期应到位金额存入银行。对资本金未按进度和金额到位的投资项目,银行不予贷款;对将已存入的资本金挪作他用的,在投资者未按规定予以纠正前,银行要停止对该项目拨付贷款。
  
  四、提高独立审贷能力,切实加强大学城贷款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参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建立规范化的自主审贷标准、授信评价标准和授信风险问责制。认真审查商业银行各级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授权发放贷款,以流动资金名义变相发放项目开发贷款,利用化整为零等手段变相超权限发放贷款,以及超限额发放贷款等情况。认真审查贷款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是否做到独立审贷,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科学完备,信贷档案管理是否健全完善,贷款担保是否足额有效,贷款分类是否准确,并根据变化的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五、提高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商业银行要加快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完善项目贷款信息库,做到能够全面反映辖内各分支机构对大学城项目的贷款情况,及时发现贷款管理中存在的越权审批等问题,确保系统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六、注意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既要严格控制达不到贷款标准或不符合审慎经营条件的大学城贷款,又要在独立审贷的前提下支持规划合理、手续完备、程序规范、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大学城建设,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请各银监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大学城贷款的风险提示,将文件精神传达至辖内有关金融机构,做好跟踪调查研究工作,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问题和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0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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