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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9年第一期金融债券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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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9年第一期金融债券的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增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计划的通知》(银发〔2008〕345号)精神,我行定于2009年1月9日上午,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09年第一期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金融债券120亿元。首场招标结束后,发行人有权追加发行总量不超过60亿元的当期债券。请承销团成员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做好债券发行的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第一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二○○九年一月五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第一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增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计划的通知》(银发〔2008〕345号)精神,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2008年)》,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为采用利率招投标方式发行的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发行量120亿元,按年付息。债券发行日为2009年1月9日,缴款日和起息日为2009年1月16日。第一次付息日为2010年1月16日,以后每年的1月16日为该债券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兑付日为2014年1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
  
  本期债券招标结束后,发行人有权以数量招标的方式向首场中标的承销团成员追加发行总量不超过60亿元的当期债券。
  
  第二部分承购
  
  一、 招投标方式
  
  本期债券固定面值。采用无利率上下限,有利率标位及相应数量规定,单一利率中标(荷兰式)的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可在规定的利率标位进行连续投标或不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0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不设基本承销额。
  
  (四)追加发行采用数量招标方式,票面利率为首场中标利率;首场中标量大于5亿元(含5亿元)的成员最高认购投标量为20亿元,首场中标量小于5亿元大于1亿元(含1亿元)的成员最高认购投标量为10亿元,首场中标量小于1亿元的成员最高认购投标量为2亿元,每家承销商的认购投标量必须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利率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次债券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 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时间安排
  
  本期债券于2009年1月9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进行首场投标;首场投标结束后,如确定进行追加发行,中标承销商即可追加投标,追加投标时间半小时,即11:00-11:30;随后,11:30-12:00进行中标处理,公布中标结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我行在发行后第二个工作日前发布发行情况公告,1月9日至1月16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过户手续。
  
  2009年1月16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收款人账号:102000197;汇入行名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运中心;支付系统行号:203100000019。
  
  2009年1月19日前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账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与我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9年1月19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 本期债券承揽费为0.1%。
  
  三、兑付手续费:本期债券无兑付手续费。
  
  四、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五、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9年第一期金融债券的函
农业发展银行
农发银函[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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