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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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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结算成员:
  
  我公司中债字[2005]56号文重新公布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现对此办法作如下补充:
  
  一、关于结算成员新开托管账户和账户变更的收费标准
  
  (一)新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当月不交账户维护费,从开立之次月开始按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
  
  (二)账户持有人变更账户类型的,变更当月按变更前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自变更次月开始按变更后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
  
  (三)开户日期以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确认书或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开户日期为准。
  
  二、关于丙类成员变更结算代理人的交费方式
  
  丙类成员变更结算代理人的,变更当月由原结算代理人汇总交纳账户维护费及结算服务费;自变更次月开始由新结算代理人汇总交纳账户维护费及结算服务费。
  
  三、关于欠交账户维护费和债券结算服务费的处理
  
  债券托管账户中不论有无托管的债券,账户持有人及结算代理人均应按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
  
  (一)托管账户持有人及结算代理人拖欠账户维护费和债券交易结算费两个月以内的,中央结算公司于每季度末月下旬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发布催缴通知。
  
  (二)对于拖欠账户维护费和债券交易结算服务费超过应交时间两个月的,中央结算公司暂停提供服务,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予以通告。
  
  (三)对既无债券托管也无未了结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托管账户,其持有人未按时交纳账户维护费并迟滞三个月以上的,中央结算公司将自动注销该账户,并书面通知相关账户持有人或相关丙类账户的结算代理人,结算代理人应通知丙类账户持有人。
  
  四、本补充通知与《收费办法》同时实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债字[200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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